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在北京某公司从事骑手工作。2019年5月,刘某在送餐的路上摔倒受伤造成腿部骨折,因公司未给刘某缴纳伤保险且不愿意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刘某无奈之下来到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询问刘某了解到:申请此次法律援助前刘某已通过诉讼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申请了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2020年7月,刘某收到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刘某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致残等级玖级。鉴定结论已出,但北京某公司对刘某的赔偿请求却置之不理,由于工伤损害赔偿的案件相对比较复杂,刘某希望法律援助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刘某为农村户籍,且该案为讨要受伤治疗期间的劳动报酬以及工伤赔偿纠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因此,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批准了刘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弘晟承办此案。 李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刘某了解案件情况,并对刘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分析梳理,围绕刘某的诉求结合案件证据,将案件代理思路及相应的法律依据向其进行详细讲解,得到了刘某的肯定和认可。 首先,被申请人北京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刘某工伤期间的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由于公司未依法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根据相关规定,刘某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应由北京某公司承担。 其次,被申请人北京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刘某受伤治疗期间的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刘某受伤部位和《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的相关规定,刘某应享受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该公司依法应支付刘某六个月的停工留薪工资。 第三,被申请人北京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刘某已向该公司提出辞职,故刘某可要求北京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同时由于该公司未依法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刘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应由北京某公司承担。 仲裁当天,李弘晟律师按照事先确定的代理思路,通过不同证据相互印证,代理意见被仲裁委全部采纳,最终,仲裁委裁决北京某公司支付刘某各款项共计224241.88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赔偿案件。在工伤赔偿案件中,确认劳动关系是案件的前提和关键,只有确认了劳动关系,才能进行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才能主张因工伤产生的相应补助金或赔偿金。同时,工伤认定的期限也非常关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因此,申请工伤认定应尽早进行。还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期限期间为一年,该仲裁期限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之于本案,李律师以刘某的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基础,认真分析案情,梳理本案法律关系,做强做足证据,依法向北京某公司主张权益,最终得到仲裁委的认可,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