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罗某依法给予训诫和警告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罗某,男,1997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云浮罗定市,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2021年7月1日,罗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依法给予训诫情况 (一)第一次训诫 2021年7月13日,罗某到受委托的司法所办理完入矫手续后,工作人员通知其7月15日上午9点到香洲区司法局参加集中宣告,但罗某却没有按时到场。鉴于罗某事后认错态度较好,受委托的司法所经研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报请香洲区司法局同意后给予罗某训诫一次。7月1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罗某宣读并送达了训诫决定书。 (二)第二次训诫 罗某受训诫处罚后,不以为然,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多次不按时向司法所电话报告,9次收到定位抽查短信后不按规定进行打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受委托的司法所报请香洲区司法局同意后给予罗某第二次训诫。2022年1月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向罗某宣读并送达了训诫决定书,告诫其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二、依法给予警告情况 罗某受到两次训诫后,不知悔改,继续违反矫正管理规定,仍然不按时打卡,打电话不接听,发微信不及时回复,在2022年1月13日至3月7日期间,又有11次收到定位抽查短信后不按规定打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受委托的司法所经集体评议后填报《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上报香洲区司法局审核。香洲区司法局经审核后于3月25日对罗某出具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3月2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罗某宣读并送达了警告决定书,并进行谈话教育,告诫其在矫正期间须严格遵守矫正管理规定,如有再犯,将立即再次给予警告,两次警告后如再不遵守相关规定,将视情节依法提请法院撤销缓刑。 三、处罚的效果 罗某受到警告处罚后,清楚认识到了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并深刻意识到了违规行为的严重性,表示在接下来的矫正期限里,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管理规定,端正矫正态度,积极配合司法所做好矫正工作。

【案例注解】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罗某在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没有按规定时间参加入矫宣告,没有按要求进行定位打卡,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提请香洲区司法局给予其两次训诫。罗某受到两次训诫后,不知悔改,继续违反矫正管理规定,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提请香洲区司法局给予其警告。罗某的案例,体现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同时也给其他在册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警醒大家在矫正期间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管理规定,任何违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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