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初中文化,1980年6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2014年4月14日,李某某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2014年7月29日入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改造。执行中,2016年11月15日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李某某因糖尿病长期在医院住院治疗,属于病犯。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8日,李某某的父亲李某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向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李某某的父亲,63岁,家住内蒙古扎兰屯市,退休职工,有社保工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保证人条件。 同日,六三监狱病犯监区集体例会研究李某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李某某所犯罪名、刑期、病情和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呈报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月8日,六三监狱刑罚执行科接到病犯监区报送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及时组织了暂予监外执行前期调查小组成员对李某某情况进行调查。在主要听取医院对罪犯病情的介绍、查阅有关病历材料、审查罪犯档案及了解罪犯的改造表现后,例会研究同意监区的报送申请,形成调查报告报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初审小组进行初审。 2018年1月11日,刑罚执行科向监狱初审小组汇报了前期调查情况,经初审小组研究,同意对李某某的疾病程度进行病情诊断。 2018年1月16日,六三监狱委托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医院对李某某所患疾病进行病情诊断。 2018年1月22日,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认为:李某某患:1、I型糖尿病;2、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增殖期);3、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4、糖尿病肾病IV期;5、低蛋白血症;6、高脂血症。被鉴定人目前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的规定。 2018年1月23日,六三监狱医院医疗鉴定小组结合泰来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罪犯病情诊断书》、《司法鉴定书》、病情辅助检查以及长期住院病历等有关材料进行集体会诊,认为李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的规定,并填写了会诊结论表。 同日,病犯监区组织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例会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提请罪犯李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月23日,刑罚严重疾病执行科组织科室全体民警进行审查,同意提请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委托李某某户籍地司法机关进行社区调查评估。 2018年1月24日,六三监狱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司法局对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居住地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2018年1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认为:同意李某某保外就医,进行社区服刑。 2018年2月2日,六三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建议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接到任何有异议的举报。公示结束后,监狱将相关材料报送齐齐哈尔市齐嫩地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2月7日,齐齐哈尔市齐嫩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依法呈报”的检察意见。 2018年2月7日,六三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建议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报请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14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同意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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