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某商务公司与北京某文化公司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初,北京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在网上发现,桃江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公司”)在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的某某专卖店向公众销售盗版图书《XXX》,同时将该证据经公证固定。《XXX》图书作者已将该书的出版、发行授权给文化公司,并授权文化公司以作者本人名义维权,授权期限为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文化公司发现商务公司的侵权行为后,于2022年4月某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院收案后,将该案委派给益阳市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诉前调解。调委会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征得同意后受理案件,并指派调解员调处本纠纷。

【调解过程】

纠纷受理后,调解员认真研判文化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经查明,文化公司依法享有《XXX》图书的专有出版、发行权,商务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的某拼购专卖店向公众销售盗版《XXX》图书,构成侵权。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相距遥远的实际,调解员制定网上平台调解方案。 经与文化公司负责人沟通后,调解员确认其相关诉求:1.商务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XXX》的盗版图书,并销毁库存;2.商务公司向文化公司赔偿损失30000元。调解员又与商务公司负责人进行音频、视频联系,告诉其文化公司的诉求,并听取了商务公司负责人的陈述。商务公司负责人表示,其仅在电子商务平台试销一本《XXX》图书,且确实不知该书是盗版,现文化公司发现并指出该书是盗版并构成侵权,愿意立即销毁该书,并保证不再出现类似情况,但不同意赔偿损失。 了解商务公司负责人的观点后,调解员耐心释法明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商务公司未经涉案图书作者及文化公司许可,对外销售盗版图书,侵犯了文化公司的作品发行权,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调解员指出,商务公司应当赔偿文化公司的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该公司从北京到湖南调查取证的费用、律师费、公证费等。在听取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解释后,商务公司表示愿意赔偿,但最多赔偿1000元。 调解员向文化公司传达了商务公司的意见,指出商务公司侵权事实确实客观存在,但其仅试销了一本盗版《XXX》图书,社会影响不大。至于文化公司的经济损失,目前仅支出了差旅费、公证费,且本案所聘律师承担该公司系列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此次维权更重在警示,因此建议降低赔偿要求。文化公司听后表示,可以适当降低赔偿标准,但不接受1000元的赔偿金额。 鉴于此,调解员于5月下旬再次组织线上调解。调解员帮助商务公司分析其只愿赔1000元的弊端,一旦形成诉讼,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必定超出1000元,且在诉讼过程中可能还会出现很多难以预测的情况,其很有可能需要支付更高额的赔偿,希望商务公司考虑到经济成本,作出更有诚意的表态。听完调解员的分析,商务公司表示,愿意提高赔偿额,愿意在5000元左右的范围内进行赔偿。此时调解员心里有了底。接着,调解员跟文化公司进行沟通,虽然商务公司有侵权的事实,但无侵权的故意,且未获取利益,现商务公司愿意增加赔偿费用。既然双方都有调解意愿,建议尽快解决问题。文化公司表示愿意作出让步。经过调解员的反复沟通,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共识。

【调解结果】

2022年5月下旬某日,双方当事人通过线上方式签定如下协议: 1.商务公司承诺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立即停止并保证以后不再对文化公司实施侵权行为; 2.商务公司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3日内向文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000元整; 3.文化公司收到6000元赔偿金后,不再通过任何途经向商务公司追究侵权责任; 4.若商务公司违反本协议任何一项约定,再次侵权,文化公司可再次追究其侵权责任; 5.本协议赔偿金额仅为本案双方合意的结果,不作为其他案件的依据。 协议签订次日,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经回访,各项协议内容均及时履行,双方对调解结果都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较典型的侵害作品发行权引发的纠纷,案情虽不复杂,赔偿金偿不高,但因侵权行为并未造成实质损失,导致双方难以达成共识、调解推进受阻。本案之所以调解成功,在于调解员多次运用网络调解,为双方当事人减少了往来奔波、节省了成本,又提高了调解效率;在具体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又擅于研判证据材料,分别沟通了解情况,分析法律规定,引导双方拉近赔偿金额,最终达成共识,实现了节约司法资源、节省诉讼成本、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目标,取得了较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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