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因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以(2016)内0525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6449.57元。刑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于2016年6月29日交付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2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全体民警集体研究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刑案。罪犯李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且于2017年1月5日委托其家属将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6449.57元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一分监区集体合议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故建议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18年6月25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李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8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提请罪犯李某某减刑建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同意提请罪犯李某某减刑五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9月28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提请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李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零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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