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多种型号的铜芯国标电缆,合同总价款为3911050元。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为按比例支付,即合同签订后货物全部送到现场,第一个月内付货款壹佰万元正,第二个月内付货款的80%,第三个月内付货款的95%,余款竣工验收后支付。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了铜芯国标电缆。 2017年4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还款计划》一份,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确认收到申请人供应的价值为3815058元的货物,截至2017年4月11日已支付50万元。余欠货款项被申请人将在收回XX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及时归还,并将给与申请人一定补偿。 2017年8月28日,XX公司代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50万元货款。 2018年3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协议内容:“甲方(申请人),乙方(被申请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欠甲方的2888000元大写贰佰捌拾捌万捌仟元整的电缆货款由第三方XX公司(XX开发商)支付,XX公司支付不足的部分由乙方补齐,多出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如第三方XX公司无力偿还或偿还不完,乙方将偿还给甲方电缆货款。”该协议达成后,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过货款。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付,为此,申请人依法具此申请,请求本委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余下货款288800元及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并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争议焦点】

1、申请人实际向被申请人送货的总金额是多少。 2、2017年8月28日由第三人XX公司代被申请人支付50万元货款是否应当在申请人主张的货款中予以扣除。 3、申请人主张的逾期付款月利率2%有无依据。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货款288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6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4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申请。 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仲裁案件受理费31026元、案件处理费6205元,合计3723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和建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订立的合同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一、关于申请人实际向被申请人送货的总金额是多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购销合同》中货款为3911050元,但结合申请人提交的送货清单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的《还款计划》,可知被申请人实际接收到申请人价值为3815058元的货物,故认定申请人共计向被申请人供应货物总金额为3815058元。 二、关于2017年8月28日由第三人XX公司代被申请人支付50万元货款是否应当在申请人主张的货款中予以扣除?被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庭举证证明了第三人XX代被申请人支付50万元的事实,且第三人代付的50万元后将从应当支付至被申请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申请人认为该笔款项系其与第三人直接发生的其他业务,但未能举证证明,故本庭认定第三人XX公司代被申请人支付50万元货款应当在申请人主张的货款中予以扣除。 三、被申请人实际欠款金额。2018年3月22日的《还款协议》系双方协商后订立的,故本庭认定被申请人欠申请人的电缆货款为2888000元。 四、申请人主张的逾期付款月利率2%有无依据?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购销合同》、《还款协议》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的《还款计划》中均未约定就未给付款项部分的利息。被申请人虽在其出具的《还款计划》中承诺给予申请人一定的补偿,但未就具体的补偿金额和方式明确。2.申请人向本庭提交了XX公司资金占用费计算规定,但该计算规定并不能够证明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迟延给付货款所产生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本庭依据法律规定酌定自本委受理之日2020年6月2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4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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