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陈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男,1994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2017年2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2017年2月20日,陈某到兴安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陈某于2017年8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根据陈某在以往接受矫正期间能够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兴安区司法局对陈某进行了训诫,陈某认错态度端正,鉴于此兴安区司法局于2017年8月24日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某书面警告一次并向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2018年12月13日,陈某又因介绍卖淫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 (二)调查取证情况 12月17日,司法所从公安机关调取陈某因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十日的有关证据,查看《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司法所对陈某的亲属、邻居进行了走访调查,认定了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经司法所研究,认为其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收集了陈某违法行为相关材料。2018年12月20日,司法所向兴安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陈某违法行为相关材料。2018年12月21日,兴安区司法局召开会议,经集体评议建议对陈某撤销缓刑。同日,兴安区司法局依法向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兴安区司法局在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主动邀请兴安区人民检察院予以全程监督。同时,向兴安区司人民检察院抄送撤销缓刑建议书、工农区人民法院裁定书及相关情况说明。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9年1月3日,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定,决定撤销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对陈某宣告缓刑执行部分,对陈某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即日生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兴安区司法局在收到鹤岗市工农人民法院对陈某撤销缓刑的裁定书后,在鹤岗市社区矫正支队民警和辖区派出所民警协助下于2019年1月4日顺利将陈某押解至鹤岗市看守所,收监执行。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兴安区司法局将收监执行有关材料提交兴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为惩前毖后,司法所以本案例为典型,对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社区矫正警示教育,会上通报了陈某被收监的情况,分析了陈某被撤销缓刑的原因,要求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要引以为戒,强化身份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觉接受教育监督,争取早日顺利回归社会。

【小结】

对于自我约束能力较差、法律意识不高和矫正意识不强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加大法律宣传和监管教育的力度,矫其行为,正其品行,使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树立遵纪守法意识,自觉接受思想和行为的改造。对于拒不悔改,屡次违反管理规定的一定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切实维护社区矫正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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