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榕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骨盆骨折腓总神经损伤及其伤残等级的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6日,黄某因交通事故致伤。现当地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黄某的本次损伤的伤残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2018年1月7日至2月13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因“外伤至右髖部疼痛、活动受限5小时。”入院。查体:神志清,头顶部可见皮肤擦伤伤口,右髋部肿胀,右下肢未见明显畸形,局部压痛明显,右髋部活动受限,右足背伸肌力0级,足背皮肤感觉减退,右下肢肢端血运未见明显异常。 辅助检查:DR示右髂骨多发粉碎性骨折,右髋关节中心性脱位。CT示右侧髂骨、髋骨粉碎性骨折;右侧耻骨上下支、左侧耻骨下支多发骨折,周围软组织肿胀。 神经传导/肌电图/诱发电位检查示:运动神经传导:左侧腓总神经潜伏期延长,右侧腓总神经波幅降低,双侧胫神经传导速度减慢。感觉神经传导:双侧腓肠神经、腓浅神经波幅未测出。H反射:双侧胫神经H反射未测出。肌电图检查:静息状态:右侧胫前肌静息状态未见异常自发电位。轻收缩:无力收缩;重收缩:无力收缩。提示:右侧腓总神经周围性病变(运动纤维受累,中度轴索损害)。左侧腓总神经周围性病变(运动纤维受累,脱髓鞘损害)。双侧胫神经周围性病变(运动纤维受累,脱髓鞘损害)。双侧腓肠神经、腓浅神经周围性病变(感觉纤维受累,重度轴索损害)。以上电生理改变提示外周神经病变并右侧腓总神经损害。 治疗经过:入院后于1月15日行“右侧髋臼、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中见髋臼前柱骨折,髋臼四方体向骨盆腔移位;髂骨骨折,骶髂关节脱位。术后X线复查示:右髋臼、髂骨、耻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右股骨头变扁,密度增高,内固定钢板、钢钉未见松动及折断现象。 出院诊断:右侧髋臼骨折,骨盆骨折,右侧坐骨神经损伤。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及《周围神经损伤鉴定实施规范》(SF/Z JD0103005-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评定。 2. 体格检查 持助行器步入检查室,神清,对答切题,诉右臀部偶有酸痛不适,右下肢现仍不能下地活动和行走。查体:头颅五官端正,胸廓对称,脊柱无畸形,右髋部及右腹股沟处可见手术瘢痕,右髋关节活动受限,右下肢肌力3级(嘱其反复屈膝、抬腿,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肌张力正常,右足背伸肌力1级,右足主、被动背伸活动明显受限,右足背皮肤感觉明显减退。余肢体关节活动正常,双上肢及左下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 3.阅片所见:复阅附送影像片见右髂骨、髋骨、耻骨上下支、左侧耻骨下支呈碎裂样改变,骨折端错位;右髋骨、髂骨、耻骨支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两侧闭孔形态不对称,耻骨联合分离,间隙宽6-8mm,双侧坐骨结节及髋臼不等高。余影像所见与诊治医院检查报告相符。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本次损伤现已治疗终结,损伤恢复及后遗肢体功能障碍已基本稳定。根据《周围神经损伤鉴定实施规范》(SF/Z JD0103005-2014)总则4.2 的有关规定,本次鉴定的鉴定时机已符合“周围神经损伤后遗功能障碍的鉴定应待医疗终结后,神经损伤后遗功能障碍相对稳定时进行”的相关要求。 被鉴定人2018年1月6日因交通事故致伤,临床诊断“右侧髋臼骨折,骨盆骨折,右侧坐骨神经损伤”。病史记载“右髋部肿胀,局部压痛明显,右髋部活动受限,右足背伸肌力0级,足背皮肤感觉减退;”。CT显示“右侧髂骨、髖骨粉碎性骨折,耻骨上下支、左侧耻骨下支多发骨折;”。期间行“右侧髋臼、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中见髋臼前柱骨折,髋臼四方体向骨盆腔移位,髂骨骨折,骶髂关节脱位;”。神经电生理检查提示“外周神经病变并右侧腓总神经损害(运动纤维受累,中度轴索损害)”。上述损伤有明确的损伤基础,有影像学、手术记录及神经电生理检查等依据。据此,骨盆多发骨折,右腓总神经损伤的诊断成立,该损伤具有遗留骨盆严重畸形愈合,右下肢肌力减退的损伤基础。目前检见骨盆严重畸形愈合,右下肢肌力3级,右足背感觉减退。 外伤致右侧髋臼骨折,右侧髂骨、髋骨粉碎性骨折,右侧耻骨上、下支、左侧耻骨下支多发骨折,骶髂关节脱位内固定术后。本鉴定所阅片见两侧闭孔形态不对称,耻骨联合分离,双侧坐骨结节及髋臼不等高。参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骨盆损伤后遗严重畸形愈合的影像学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属骨盆骨折后严重畸形愈合。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9.6.3条“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条款的规定,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 外伤致右腓总神经损害(运动纤维受累,中度轴索损害),右下肢肌力3级,足背感觉明显减退。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9.1.7条“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条款的规定,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黄某骨盆多发骨折,右腓总神经损伤等交通伤,后遗骨盆严重畸形愈合,右下肢肌力3级等,已分别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九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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