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金某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金某某,女,1982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居住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2022年5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2022年5月26日,金某某到辽源市西安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2022年4月,辽源市西安区司法局收到关于金某某的是否适用缓刑的调查评估函。经过区局委托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调查,调取谈话笔录,涵盖其街道网格与邻里关系、担保人笔录等多种辅证材料,结合执行地公安机关对其开具的无前科劣迹证明等综合评定金某某适用缓刑。金某某本人表示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司法局工作人员同时了解到,金某某悔罪意愿较强,在评估结束后建议其在判决期间乃至判决后积极做公益活动,用实际行动回馈社会,减轻罪行。后经司法局工作人员了解,金某某自此之后一直在街道社区从事义务防疫志愿工作。 (二)办理社区矫正入矫报到和开展谈心谈话情况 2022年5月,西安区司法局接到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关于金某某的判决文书,司法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入矫报到手续,并在金某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后,为全面深入了解其具体情况,更好的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司法所工作人员与金某某开展了谈心谈话。经了解,金某某家庭较为特殊,金某某家中三口人,与丈夫及其儿子一同生活,经济来源为其丈夫刘某某每个月的低保600元。其丈夫肢体残疾2级,基本无劳动能力,该疾病为先天遗传疾病,其丈夫的家属基本都患有此病;其儿子目前在某小学五年级读书。司法所工作人员还了解到,金某某此次犯罪是因生活困难而误入歧途,其本人对本次的犯罪性质、犯罪行为及危害后果存在认识错误。针对金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对犯罪行为缺乏正确认识等问题,司法所利用此次谈话对其进行了初步教育,向其详细讲解了“开设赌场罪”的具体内容,对金某某此次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入剖析,使金某某充分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更好的接受社区矫正。 (三)建立社区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为金某某建立矫正小组,成员包括司法所所长、其亲属、社区矫正员等组成,并组织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监管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义务;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对金某某及其家属进行入户走访、开展教育、谈心谈话等社区矫正工作,矫正小组定期根据金某某日常表现、工作生活状态、邻里关系、社会关系来往等动态情况等矫正表现向司法局报告,遇到特殊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及时进行上报。 (四)在矫期间发现其遇到疾病而导致家庭困难情况 金某某社区矫正期间被查出宫颈鳞状细胞癌,目前已经做完宫颈癌手术,进行了化疗,马上进入放疗阶段,其手术、化疗等治疗费用10万元左右,每个月吃药费用大概800元左右。家中基本无劳动能力,收入来源仅为其丈夫每个月的低保收入600元,突如其来的疾病,让这个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其夫妻名下共同住房也在通过各种途径出售用来治病,一系列的遭遇与变故让金某某家庭变得越来越困难,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金某某的社区矫正效果。工作人员在开展教育的时候发现了金某某意志消沉,通过谈心谈话了解了她的近况,并立即将此情况上报局里研讨,为其找出出路与办法,尽可能的给予其帮扶帮助。 (五)开展教育帮扶情况 坚持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有机结合。一方面,在金某某入矫前期,除了要求其严格按照要求落实报到、集中学习、个别教育、按时提交思想报告与学习心得等矫正措施外,通过一对一谈心谈话,风险隐患精细化排查,借助社会化延伸干警法律宣讲与警示教育等多重方式着重对其进行法治教育,引导其学习各类法律法规,帮助其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思想认识。另一方面,在发现金某某突发疾病之后,司法所及时调整了金某某的矫正计划,并且着重将其面临的经济困难问题、存在风险隐患通过多方研判为其重新制定了社区矫正方案。同时详细了解金某某因丧失劳动能力而没有经济收入,考虑到其家属有低保补助,无法再为其申请低保等困难补助,通过区局工作人员与民政部门联动,经研究决定对其家庭低保补助提档,并且在其看病方面为其申请了重大疾病报销补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其家庭困难,为其能够安心参加社区矫正提供了帮助。 通过一系列的监管、教育帮扶举措,特别是家庭低保金提档后,金某某的思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明确表示再苦再难也不在违法犯罪。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也更加信任,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生活信心大幅提升,精神和情绪状态趋于向好。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开展法治道德等教育,协调有关方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组织公益活动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依法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遇到暂时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临时救助;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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