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张某家属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某日上午8时左右,广州市荔湾区某物业管理公司某小区保安张某被发现死于公司员工宿舍。随后张某亲属赶赴现场并报警处理,经鉴定死亡原因为病故,张某兄长情绪激动,以张某死在公司宿舍、公司没有尽到救助义务需承担责任为由,要求物管公司赔偿18万元,物业公司仅愿意进行人道主义救助补偿,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特申请广州市荔湾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当日上午10时左右,经街道派出所指引,张某家属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保安队长,到调委会申请调解,希望解决因张某死亡引起的赔偿纠纷问题。当时,张某兄长等人情绪非常激动,随行人员有通过扩大事态达成诉求的意图。调委会邀请社区法律顾问协助,迅速介入开展调解工作,将争执双方当事人分开,了解事情原委,并做好人员聚集带来的疫情隐患防护。 经了解,张某现年56岁,浙江人,离异,父亲已去世,其母健在,现年87岁。张某于2006年与前妻离婚,唯一的女儿由前妻抚养,现年28岁。保安队长表示,其是基于同乡情谊的考虑,允许张某到某小区担任保安。张某于2021年1月初入职,还没来得及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安排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就遭遇了意外离世的不幸。发现张某死亡后,物业管理公司紧急联系张某兄长等相关家属前来处理后事,并报警处理,经相关机构鉴定,死亡原因为病故,遗体已转运至殡仪馆。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描述没有异议,但对责任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死者任保安一职劳动合同还未签,且死亡时间是非工作时间,公司方没有责任,但愿意基于人道主义精神考虑,拿出1万元补偿死者亲属。死者亲属则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将张某安置在宿舍内,事发当天却未能及时发现,没有尽到该有的救助义务,必须做出赔偿,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18万元。 事实了解清楚之后,调解员想到纠纷之外的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张某兄长非张某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使其要求相关赔偿,又达成了协议,日后也会留下很大纠纷隐患。为此,调解员一方面不断平复死者亲属的情绪,让其相信纠纷可以通过调解途径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告诉到场亲属尽快通知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前来参与调解,并携带相关关系证明材料,无法前来的人员可以签署授权委托协议,调委会在此期间会做进一步深入的调查。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调解员向保安队长宣讲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强调张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在用工之日起已建立,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是豁免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为职工缴纳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由于未缴纳保险导致无法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相应待遇的,可以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公司未依法为张某购买社会保险,相应的义务必须要承担,公司负责人不能逃避问题,尽快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才是对公司最大的帮助。最后,调解员严肃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但任何一方有过激行为,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几天后,张某的兄长、张某的女儿及女婿、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在调委会组织下进行第二次调解。此时张某女儿怀有6个月身孕,给调解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死者家属一方仍然坚持原有的赔偿金额不变,主要涵盖死者的丧葬费用、供养直系亲属补助金和抚恤金等;物业管理公司虽有提升补偿额度的意向,但是与对方诉求还有较大差距。期间,死者家属方内部矛盾打乱了调解进程,张某的兄长等人不断过分介入,称张某已离婚十几年,女儿跟随母亲生活,工作后也没有赡养张某,认为其没有获得赔偿分配的资格。虽然调解员一再控制双方情绪,但还是演变为争执,张某女儿情绪一度失控,当场不断落泪。 为避免过度刺激孕妇,调解员暂时中止调解,着力解决死者家属内部矛盾。调解员郑重向张某哥哥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张某与妻子离婚后,其与女儿的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张某女儿当然享有获得补偿款的权利,且目前健在的张某母亲,在届时达成的补偿协议中也有相应份额。虽然张某离婚十几年,但血缘关系割舍不断,调解中也能感受到张某女儿失去父亲的悲痛,亲属之间要互相体谅。对于张某女儿,调解员和其丈夫一起平复其心情,建议其暂时休息,同时也建议其适当考虑下内部金额分配问题。此次调解基本解决了死者家属一方的内部争执,调解员顺势与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再次调解的时间。 隔日下午,街道调委会组织第三次调解,此次调解的重点是协商补偿金额。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解释,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向亲属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法律责任,并估算出赔偿金额。通过对比广州市与死者老家丧葬费用差异,以及剔除于法无据的费用后,死者家属愿意将赔偿金额适当降低,但是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然认为金额严重超过公司应该承担的义务,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为促成纠纷尽快解决,调解员根据形势采用“背靠背”等调解方式,反复向双方当事人宣讲本案中的责任与义务,强调双方当事人要学会换位思考,依法依规合情合理提出申请诉求。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注意考虑孕妇安全,管控自身情绪。最后经过近七个小时的反复劝说,物业管理公司与死者家属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因张某母亲年事已高,不能亲自到现场签订协议,故委托张某女儿签订协议,张某女儿则表示补偿金除用于支付父亲的丧葬费用开支外,剩余部分都留给自己祖母用作养老。 至此,本案圆满结束。调解员在调解间隙还及时将广州市正规殡葬服务、携带骨灰盒乘坐高铁等注意事项和有关指引转达给家属,表达对死者家属的人文关怀。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物业管理公司向家属支付款项8.8万元;该款项属于张某女儿和张某母亲共同共有,内部份额由当事人自行分配。 2.家属方收到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后,确认张某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一方不得就此向另一方主张任何权利。 本案在调解工作人员的现场见证下,物业公司当场履约完毕;经回访,截止目前,双方当事人未有关于本案的后续纠纷。

【案例点评】

纵观本案调解全程,之所以取得调解成功,得益于以下几点: 一是优化多元化解体系,为工作顺利开展筑牢基础。在本案调解过程中,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全程参与街道调委会调解工作,在劳动关系争议、死亡赔偿纠纷、遗产继承分配等问题上提供专业性的意见及建议;对调解协议书内容进行把关,增强调解工作权威性,对本案的成功调解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是遵循合情合理合法原则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在本案调解中,街道调解委员会面对突发的人员死亡纠纷,在获悉案件后迅速开展工作,首先与死者家属达成情感认同,增进双方当事人互谅互信,成功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范围内解决矛盾纠纷,避免了矛盾激化;其次,在面对死者家属权利保障问题上,让具有合法继承身份的家属参与,避免发生新的隐患纠纷;最后,在达成调解协议当天,街道调解委员会与当事人双方进行了长达七个小时耐心细致的调解,通过明晰法律责任、对比诉讼成本,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三是巧用方式方法化解纠纷,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在意外死亡纠纷中,由于死者家属遭受心理打击巨大,再叠加外地赶赴的家属对当地工作人员不信任、急于拿到赔偿等不利因素,往往会使案件金额超过必要限度,针对这一类型的矛盾纠纷调解特别需要注重方式方法。本案调解员首先通过情感认同、事实陈述等,引导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解决纠纷;其次是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既指出物业管理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又划定适当的责任限度,避免出现各执一词的情形,努力促成双方诉求合拢;最后,调解员审视调解进程和双方当事人心态变化,通过“背靠背”倾听与解释、对比法律诉讼成本等技巧方法,最终促成了纠纷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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