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男,1981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2016年5月1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2016年6月6日,李某到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教育管理工作。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社区矫正对象李某自2016年6月8日接受社区矫正以来,起初态度端正,服从管理,但自2019年5月起,开始出现不服从监管的迹象,总是以工作忙,请不下来假为由不按时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后,李某态度有所改善。 2.2019年9月1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查看黑龙江省社区矫正管理平台时,发现李某的定位信号显示已越界至大庆市龙凤区,便立即拨打李某的手机了解相关情况。李某称朋友病了陪同其看病,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李某当日必须返回司法所报到并说明情况。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训诫,李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及时返回司法所报到。 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违反越界规定进行了训诫,并制作了谈话笔录,提交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司法局。昂昂溪区司法局在听取汇报后,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给予警告的条件,要求司法所提交对李某给予警告处分的书面材料。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9月16日,司法所填写了《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昂昂溪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给予警告处分,经昂昂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研究并报主管局长批准,对李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9月16日,昂昂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昂昂溪区社区矫正中心的训诫室,向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要求李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并保证日后不再有类似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发生。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完毕后,昂昂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进行了严肃的谈话教育,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以及这次的书面警告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收到警告决定书并接受训诫谈话后,李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以及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话就会受到处罚,甚至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难能可贵的自由,李某主动写了检讨书交给司法所工作人员,并保证今后自觉接受司法所的教育监督管理,改过自新,不再违反任何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规定。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昂昂溪区司法局要求各司法所将李某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在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并在集中教育学习会议上予以宣读进行警示教育,告诫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要服从管理,遵纪守法,如若违反规定,最终将失去这份宝贵的自由。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警示教育效果明显,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意识显著提高。
【小结】
此次警告不仅给予当事人一次警告,也给其他思想意识放松的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使他们端正了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和态度,让社区矫正对象更加明确自己身份“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怎样才能做好”。同时,此案例对司法所工作人员以后的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有违反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教育,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和表现,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进一步维护社会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