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吴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23日,江苏省灌云县马沟村七旬老太吴某某,晚饭后出门散步,不料竟遇“飞来横祸”,竖在庄头重达几百斤的标识牌突然倒塌,重重砸在吴某某的身上,吴某某当场不省人事,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灌云县人民医院初步诊断为:双腿骨折、腹腔肠子被砸断三截。因病情严重,吴某某被转至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事发后,吴某某子女为抢救治疗老人花费医疗费用十余万元,花光了几个子女的全部积蓄。为筹措吴某某的后续医疗费,吴某某的子女经多方打听得知,庄头标识牌是灌云县住建局为亮化村庄所建。于是,吴某某的子女前往灌云县住建局,试图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要求该局承担吴某某的后续医疗费。但灌云县住建局却称该标识牌为吴某某自己扳倒的,事故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看着老人伤情一天天加重,吴某某的子女多次找灌云县住建局理论,但均未果。 2015年10月6日,吴某某因伤情过重、医治无效,离开了人世。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在他人指点下,吴某某子女来到连云港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连云港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公民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认为吴某某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指派业务能力强的优秀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经调查发现,导致本案发生的庄头标识牌存在着严重质量问题:高1.5米、重达数百斤的标识牌,全部重量由基座承担,而基座是由空心砖堆砌而成,没有钢筋骨架固定,难以长久支撑。事故发生后,标识牌当场摔碎成数块,散落四处。考虑到事发地为庄头路边,人来车往较多。因此,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为受援人申请证据保全,并进行封存公证。 证据保全后,承办律师走访了当地村委会和乡政府,了解到村庄标志牌均是灌云县住建局为实施村庄亮化工程所建,全县这种标志牌有2000多个。承办律师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于是,承办律师向工程发包方灌云县住建局调取涉案工程施工单位的相关证据,但该局拒绝提供任何信息。无奈,承办律师遂为受援人将工程发包方灌云县住建局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出两项公益诉讼请求,要求灌云县人民政府、灌云县住建局将危险的村庄标志牌全部拆除,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既能保证受援人尽快拿到赔偿款,同时也能促使责任单位对全县村庄标志牌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灌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灌云县住建局否认其与庄头标识牌建设工程存在任何关系,更不承认其是此项工程的发包方,并声称其对该工程的发包情况毫不知情。原告因无确凿证据证明被告灌云县住建局即是发包方或施工方,一时陷入被动。由于无法确认被告灌云县住建局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灌云县人民法院中止本案审理。 根据庭审情况,承办律师认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被告灌云县住建局就是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原告将要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即有败诉的风险。庭审中止后,主审法官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为此,承办律师迅速向市法律援助中心作了案情汇报并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本案进行会诊,大家一致认为:根据承办律师前期调查取证的情况显示,全县2000余个村头标识牌均是政府职能部门推动并承建的,这一事实应是无疑的,但目前面临的困难是如何获取这些关键证据。经讨论,大家最后形成共识,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相关证据。 2016年6月,承办律师代表受援人,分别向灌云县人民政府和灌云县住建局申请公开“灌云县范围内统一建筑亮化工程庄头标识牌的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的信息。此后,灌云县人民政府答复称“申请公开的信息在灌云县住建局处”;灌云县住建局答复却是“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无果,承办律师遂于2016年12月13日为受援人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灌云县住建局公开相关信息。 2017年2月22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属于灌云县住建局的职能范畴,故判决该局依法公开相关信息。但判决生效后,灌云县住建局未主动履行生效行政判决所确定的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承办律师遂为受援人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灌云住建局仍未提供相关信息。 在行政案件审理的同时,承办律师又收集了大量证据,进一步证明灌云县住建局就是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加之,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也足以证明灌云县住建局是本案责任主体。至此,恢复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条件成熟。 承办律师补充提交了上述关键证据后,灌云县人民法院决定恢复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庭审中,承办律师客观全面地陈述了自己的代理观点,最终得到了法庭的全部采纳;同时,承办律师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也得到了法院的高度重视。为避免悲剧重演,灌云县人民法院专门给灌云县人民政府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建议灌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017年11月28日,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灌云县住建局赔偿受援人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79974.90元。拿到判决书后,受援人的子女专程到市法律援助中心送上“法律援助 真情为民”的锦旗,感谢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为本案的辛勤付出。

【案件点评】

此案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缺乏有效监管,不仅危及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同时也影响了政府形象。再加上涉案相关政府部门不作为,导致案件办理困难重重。承办律师采取行政诉讼方式,解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被告主体的问题,可谓点睛之笔。 此案体现了连云港市法律援助中心严格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连云港中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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