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马某意外死亡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日早晨,江苏省涟水县城突然遭遇强降雨。6时20分许,马某下楼到自家车库准备骑电瓶车上班,在其将电瓶车从自家车库向外移动过程中意外触电倒地,在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涟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为马某符合电击死亡。 马某生前共有两个孩子,均为在校学生,丈夫王某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所有支出都是依靠马某打工工资。事发后,涟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向马某家人伸出援助之手,指派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海雷担任王某的诉讼代理人。 汪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刻与受援人及其家人进行交谈,同时到事发现场进行走访。在初步了解分析案件的基本情况后,援助律师及时就案情与受援人家人进行沟通,并以祥安物业、涟水县供电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因马某触电死亡造成的损失。因受援人家境困难,无钱缴纳诉讼费,在立案过程中,援助律师又帮助受援人向法院递交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保证案件得到及时受理。 因为被告祥安物业在第一次庭审答辩中提出马某触电的原因是小区的建设单位帝豪公司的设计存在缺陷,所以为查清案件事实,确定赔偿主体,援助律师在庭后向法庭提出申请,追加被告帝豪公司作为本案第三被告参加诉讼。同时,还在庭审法官的组织下,邀请电气专业人士到事发现场对触电原因进行技术分析。 在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准备工作后,第二次庭审中,援助律师结合法庭调查相关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受害人马某死亡的原因为触电身亡,死亡的地点为车库走道,而不是被告祥安物业所说的车库内。 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有涟水县公安局的法医鉴定结论以及涟水县人民医院的死亡证明予以证实,证明马某符合电击死亡的特征;死亡的地点有涟水县公安局现场勘验记录及马某的丈夫王某、女儿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证明马某的触电死亡地点在车库走道内,而该区域属于物业服务的公共区域。 2、马某是因拖动电瓶车时,碰到隔壁29号车库的铁门触电身亡的,而铁门带电的原因是因为车库走道的路灯被人违规用明线改至墙边。路灯的电线压在车库的铁门边,电线出现破损,从而导致铁门带电。 3、通过法庭调查,马某死亡的原因就是因为车库走道灯的线路被人违规改成明线后,线路出现破损,从而导致铁门带电,致使受害人触电身亡。 在本起事故中,代理人认为三被告均具有过错,理由如下: (一)车库走道灯属于小区的公共照明,被告祥安物业对车库走道灯负有管理、维修职责。被告祥安物业在接到业主报修电话后,违反操作规程,用明线经铁门将走道灯改装至墙边,从而导致安全隐患的存在。而且被告祥安物业在提供物业服务工作中,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义务,没有配备专职电工。被告祥安物业未能尽到物业的管理、维修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涟水供电公司在小区交付时,虽出具设备检验合格的证明,但当马某因漏电触电身亡时,并没有任何漏电保护装置被触发。被告涟水供电公司在对事发楼盘验收时,没有履行其职责;其次,根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规定,涟水供电公司有义务对日常用电进行检查,但供电公司一直没有履行检查职责,致使隐患一直没有被排除,涟水供电公司没有严格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帝豪公司在安装走道灯时,没有考虑安装的位置及高度,导致走道灯在安装后,车库门打开后就会碰到灯泡,从而导致走道灯安装在原先的位置无法使用。说明被告帝豪公司的设计存在缺陷,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原告代理人提出诉讼请求,三名被告各自发表自己的辩论意见。 被告祥安物业辩称自己已经尽到物业管理职责,车库走道灯的改动不是物业公司所为,是被告帝豪公司设计存在缺陷造成的,所以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供电公司则辩称供电设施引起发生的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认责任,而本案是低电压触电,该处的供电设施权属不归供电公司,该事故应由车库走道的所有者或者供电线路管理者承担责任,所以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 被告帝豪公司则辩称该起触电事故的发生与帝豪公司无任何关系,小区的设计图纸是由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的,工程竣工后,有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因此帝豪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一、马某死亡的原因是因为违规改装走廊灯的电线破损裸露致使29号车库铁门带电,马某在拖电瓶车时身体接触铁门导致触电死亡。而车库走廊灯系小区内的公共照明,被告祥安公司对车库走廊灯负有管理、维修职责,被告祥安公司虽不承认29号车库门前的公用走廊灯系其违规改装,亦不能举证证明是何人改装,该走廊灯被违规改装后,被告祥安公司未发现,同时案涉小区相同的线路违规改装现象有16处之多,表明被告祥安公司未能尽到物业的管理、维修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二、《电力水利部(原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五十一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致使受害人马某触电的电线在电表以下,属于受电设施,根据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依据产权归属确定的原则,供电公司对该处的电线不具有维护管理职责。三、根据被告帝豪公司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被告帝豪公司向被告祥安公司移交小区物业前涉案的楼房符合交付条件,表明被告帝豪公司对于该起事故并无过错。最终,法院采纳了法援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受援人王某等4人因马某触电死亡所造成的损失948871.86元,由被告祥安物业公司赔偿664210.30元,驳回对被告涟水供电公司、帝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祥安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援律师继续代理二审。2017年1月18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案目前已执行到45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生命权纠纷,案件的特殊之处首先是事故发生在小区内,社会关注程度高,处理不慎,会影响社会稳定;其次,本案被告有小区物业、开发商、供电公司,被告较多、法律关系复杂;第三、事发时只有死者马某在现场,案件证据收集困难,又因案件时间跨度,近两年才最终结案,但援助律师尽心尽责,最终通过法律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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