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李某与王某、某中学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某日,岫岩满族自治县某中学初二学生王某,因课间与同年级学生李某在教学楼楼梯发生身体碰撞产生纠纷。放学后,李某召集了五名同年级学生,将王某围堵在教学楼后并殴打。李某等人离开时,王某拿起身边的石头将李某头部砸伤,李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检查,李某颅骨骨裂,在医院治疗一个半月,医疗费6万余元。 李某出院后,李某父亲李某某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陪护费、交通费等共计8万元。但王某父亲王某某认为,李某应负主要责任,事件起因是李某先殴打王某在先,王某是正当防卫,只同意赔偿1万元。同时,李某某认为某中学没有尽到应有的看护义务,要求某中学赔偿5万元。某中学表示事情是放学后发生的,与校方没有关系。 三方多次协商未果,2021年5月某日,李某某到某镇派出所报警。考虑到双方均为未成年人,在征得李某某、王某某同意后,启动“两所联动、公调对接”机制,由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接到案件后高度重视,认为此案件已经受到当地群众的密切关注,当事双方均是未成年人,且涉及校园暴力,如处理不当,容易给当事人人生留下污点,同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如处理得当,对群众、学校及学生都可以起到“以案说法”的警示教育作用。因此,调委会派出经验丰富、能力出众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首先到某中学了解情况。因案发地点属学校监控死角,没有监控录像。随后,调解员对目击者和当时在场的另外几名学生进行取证,获取第一手证据材料。之后,调解员到医院调取李某的住院病历,同时查看李某的治疗费用发票等。在初步了解事件的起因及过程后,调解员将当事三方召集在一起开展调解。 调解员首先询问三方对该纠纷的态度,三方对事件发生的陈述基本一致,但是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分歧很大。李某某认为,是王某的行为造成李某受伤,王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校方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某承认李某确实是王某打伤的,但是李某先纠集五名同学对王某进行殴打,因此王某属于正当防卫,只能承担次要责任,李某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校方认为,李某虽然是在校园被打伤,但时间是放学后,且学校平时也尽到了教育提醒职责,因此责任应由其双方承担,校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全面了解事情经过和三方矛盾焦点后,调解员制定了调解方案:首先,划清各方责任,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赔偿比例;其次,根据伤情等确定赔偿数额;最终,尽快化解纠纷,避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因当事三方各执一辞,态度强硬,调解员暂时将当事人分开,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与当事人见面谈话。 调解员首先做李某某的思想工作,安抚李某某的情绪,对李某的受伤表示同情。调解员指出,王某因被多人殴打,一时冲动将李某打伤,王某必须承担责任。所幸治疗及时,李某没有留下后遗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案中,李某纠集多人先行对王某进行殴打,作为家长,没有履行好对孩子的管教义务。因此,建议李某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某对调解员的建议表示肯定,提出可以承担责任,但是王某某和校方必须赔偿医疗费用。 调解员又继续做王某某的思想工作,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虽然李某纠集同学殴打王某,但是现场情况是王某在对方已经停止侵害行为,准备离开现场时将对方打伤。该行为已经超出正当防卫的范畴,因此应该对该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再者,李某已经因此事身受重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希望王某某能够在责任范围内对李某给予合理的赔偿。王某某在听到调解员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范围后表示,只要把三方责任划分清楚,结果公平合理,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调解员又同校方沟通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纠纷的起因是两个孩子课间休息期间发生的,校方没有进行及时干预和处理,没有做到抓早抓小,没有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且李某受伤的地点最终发生在校园内,该地点又是监控盲区。因此,校方无论是在对学生的思想教育,还是学校硬件建设上,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校方经过商议,最终表示愿意在合理的责任范围内对李某进行赔偿。 最终,在调解员于法于情于理的耐心劝导下,当事三方均认识到各自的错误和问题,纷纷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各自的责任。调解员综合事件全过程和各方的过错程度,提出“5:3:2”责任份额划分方案,即王某承担50%,校方承担30%,李某承担20%,即王某、校方分别一次性给予李某赔偿医疗费30000元、18000元,李某自己承担12000元,当事三方对调解员提出的责任划分比例表示认可。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当事三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王某一次性向李某赔偿医疗等费用共计30000元,此款在人民调解协议签订后10日内给付。 2.校方一次性向李某赔偿医疗等费用共计18000元,此款在人民调解协议签订后10日内给付。 3.李某在全额收到赔偿款后,不得再因此事向对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一个月后经回访,当事三方均已履行协议,三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遭受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以暴制暴”而形成损害的典型案件,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能够让双方和解是最好的结果。因此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讲事实摆道理,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了矛盾进一步升级,排除了案件对周围群众的不利影响,对全社会尤其是在校学生起到了以案释法的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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