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戴某某猝死死因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死者戴某某,于2021年1月10日因咳嗽,胸肩部酸痛,到某某诊所就诊,2021年1月10日下午2时许突然死亡。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某某诊所输液记录单示:戴某某,男,68岁,身酸,感冒1天,皮试(-)。 某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出诊记录示:2021年01月10日14时53分接120调度中心出诊单,主诉:昏迷心脏病,120医护人员于15时01分到达现场,查体:患者平躺于病床上,颜面部青紫,呼之不应,无自主呼吸,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颈动脉搏动未触及,呼吸音及心音未闻及,心电图提示:心电活动停止,于2021年01月10日15时07分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猝死。追问病史,患者家属诉患者近期有胸背部疼痛症状,在输液过程当中咳嗽后突发意识丧失。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学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147-2019)、《法医学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规范》(GA/T168-2019)、《法医学 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规范》(GA/T150-2019)、《法医学 猝死尸体检验规范》(GA/170-2019)、《法医学 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GA/T 148-2019)进行检验。 2. 使用设备 解剖器械;组织脱水机;组织包埋机;组织切片机;组织染色机;光学显微镜;钢卷尺(编号:BL-1-010) 3. 鉴定方法 尸体冷藏保存,保存完好。在室内灯光光照下,按照现行有效标准及规范对被鉴定人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常规提取内脏组织器官检材,使用10%福尔马林固定液固定,检材常规病理制片,HE染色,光学显微镜镜下观察。尸体解剖检验情况拍照固定,使用尸体解剖检验记录单进行文字记录。 4.鉴定过程 (1)衣着检验 已着殓服。 (2)尸表检验: 一般情况:男性尸体,发育正常,尸长166cm,尸斑呈暗紫红色,分布于躯干及四肢背侧未受压部位,指压不褪色,胸腰背部可见点状出血性尸斑。 头部:头颅外形未见异常,发长7cm,头皮未见损伤、出血等异常。颅骨未触及骨擦感。角膜重度浑浊,双侧瞳孔不可见,双眼睑球结膜苍白,唇黏膜苍白,翻动尸体时口腔内可见淡血性液体流出。双侧外耳廓未检见异常。 颈部:颈部皮肤未检见缢沟、勒沟、扼痕及抓痕等异常。气管居中,双侧甲状腺未触及肿大。 躯干:双侧胸廓对称,右锁骨处见针眼(医源性),双侧锁骨及双侧肋骨均未触及明显骨折征象。背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损伤、出血等异常。脊柱无畸形。余未见异常。 四肢:四肢发育未见异常,双上肢、双下肢未检见肢体畸形、骨折等异常。左腕内侧见针眼,左手背见针眼,左手背针眼周围皮肤青紫(医源性),手指甲床紫绀,足趾甲床苍白。 会阴部:未见异常。 (3)法医病理解剖检验 颅腔解剖:头皮下组织、帽状腱膜及其下组织均未检见损伤、出血等异常。双侧颞肌未检见出血、肿胀等异常。颅盖骨未检见骨折、出血等异常。硬脑膜外、硬脑膜下腔及蛛网膜下腔均未见出血及血肿形成等异常。大脑大小18.0cm×15.0cm×7.0cm,小脑大小11.0cm×6.0cm×4.0cm,各脑室未见出血等异常,脑表面水肿,脑底血管未见明显粥样硬化、动脉瘤形成及血管破裂等异常。脑垂体未见异常。 颈、胸部解剖:取上至颌下、下至耻骨联合处纵形切口剖开胸腹腔。 颈部: 分离颈部组织,颈部皮下组织及肌肉未见损伤、出血等异常。舌骨、甲状软骨及环状软骨均未见骨折、出血等异常。喉头轻度淤血,未见明显水肿。甲状腺未见异常。颈椎未见异常。余未见异常。 胸部: 肋骨未见骨折,双侧胸腔未见明显积液。 食道内见白色粘稠状液体。 气管、支气管通畅,未见异物。 左肺大小25.0cm×21.0cm×3.0cm,右肺大小28.0cm×25.0cm×4.5cm,肺表面及切面淤血。 剪开心包膜,心包腔内见大量血液及血凝块完全填塞,血凝块重约500g,心脏大小:12.0cm×11.0cm×4.0cm,左右冠状动脉均可见粥样硬化,管腔不同程度狭窄。左心室后壁见5.0cm×4.5cm范围出血灶,其中见0.5cm心室壁全层破口。左心室壁厚1.8cm,右心室壁厚0.8cm,室间隔厚1.0cm,各瓣膜未见明显异常。 腹腔解剖: 打开腹腔,腹壁未见损伤、出血等异常。腹腔未见出血及积液。大网膜位置、形态未见异常,各部肠管未见损伤、出血、扭转、套叠及梗死等异常,胃内见少量褐色粘液。脾脏大小14.0cm×7.0cm×3.5cm,脾脏表面及切面未见异常;肝脏大小25.0cm×15.0cm×9.0cm,肝脏表面及切面未见异常,胆囊空虚;胰腺大小19.0cm×5.0cm×2.0cm,胰腺表面及切面未见异常;左肾大小12.0cm×6.0cm×3.5cm,右肾大小12.0cm×7.0cm×3.5cm;双肾表面及切面未见异常。双侧肾上腺未见异常。脊柱未见异常。 检材提取情况 按标准常规提取各器官组织检材,用10%福尔马林溶液固定。 (4)病理组织学检查情况: 脑:脑膜、脑实质血管扩张淤血,脑组织水肿,未检见挫伤、出血等异常改变。 心:心肌纤维大部分断裂,部分区域可见灶性心肌纤维化改变,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管壁厚薄不均,部分粥样斑块坏死脱落,管腔狭窄约80-90%,其中部分冠脉管腔内可见血栓形成,管腔完全堵塞,左心室壁可见心肌全层广泛性坏死伴出血及炎细胞浸润,心外膜下大片状出血。 主动脉:主动脉粥样硬化。 肺:肺泡内可见淡红色水肿液,肺间质淤血,血管重度扩张瘀血。余未见异常。 肝:部分肝细胞脂肪变性,间质淤血,汇管区可见少量炎细胞浸润。余未见异常。 脾:脾血窦扩张,淤血。余未见异常。 肾:部分小动脉呈玻璃样变,间质淤血。余未见异常。 胰腺:胰腺分叶结构不清,大部分腺细胞溶解。余未见异常。 胃、肠:胃肠粘膜大部分坏死脱落,粘膜下层疏松,血管扩张淤血。余未见异常。 病理诊断: (1)冠心病: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Ⅳ级;②冠状动脉内血栓形成;③透壁性心肌梗死,心脏破裂,心包填塞; (2)肺淤血、肺水肿; (3)脂肪肝; (4)全身多器官组织呈缺血缺氧性改变。

【分析说明】

根据文审资料、尸表检验、解剖检验、病理组织学检验综合分析认为: (一)本例系统法医学尸体检验,本例被鉴定人戴某某未检见颈部皮肤软组织损伤,未检见勒痕、缢痕、扼痕、抓痕等损伤及其他异常。因此,排除机械性窒息导致死亡。 (二)根据系统法医学尸体检验,被鉴定人戴某某尸体未检见致死性损伤的形态学改变,未检见人体头部、颈部、骨盆及四肢骨折、各类外伤性颅内出血、各类颈部损伤、各类内脏损伤、脊柱骨折损伤等机械性损伤的形态学改变。结合死亡过程,本例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导致死亡的情况。 (三)本例尸表检验见:胸背部见点状出血性尸斑;解剖检验见:心包腔内大量血液及血凝块完全填塞;左右冠状动脉均可见粥样硬化,管腔不同程度狭窄。左心室后壁见5.0cm×4.5cm范围出血灶,其中见0.5cm心室壁全层破口。病理诊断:冠心病: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Ⅳ级;②冠状动脉内血栓形成;③透壁性心肌梗死,心脏破裂,心包填塞;肺淤血、肺水肿;脂肪肝;全身多器官组织呈缺血缺氧性改变。上述检验结果表明被鉴定人戴某某急性心包填塞,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这是死亡的直接原因和致死机制,其患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冠状动脉血栓形成,透壁性心肌梗死,心脏破裂是导致急性心包填塞的原因。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戴某某系患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Ⅳ级,冠状动脉血栓形成,透壁性心肌梗死,心脏破裂致心包填塞,急性循环功能障碍死 透壁性心肌梗死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管腔狭窄90%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戴某某系患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Ⅳ级,冠状动脉血栓形成,透壁性心肌梗死,心脏破裂致心包填塞,急性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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