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32岁,家庭地址:湖北省恩施市某乡。2011年8月10日因盗窃罪经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服刑地点:湖北省汉阳监狱。入监日期:2011年9月22日。2013年12月20日经武汉市中院裁定减刑一年,剥政一年不变;2015年7月31日经武汉市中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剥政一年不变;2016年12月5日经武汉市中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剥政一年不变。截止2017年3月剩余刑期:两年十个月。刑满日期:2020年1月15日。
【案件办理过程】
监狱在办理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照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办理,采取以监区申请为前提,刑罚执行科审核把关启动为关键,监狱医院病情分析为保证,依法有效办理。 (一)监区办理流程 首先,罪犯张某所在监区根据监狱医院出具的该犯初查鉴定意见和确定该犯担保人担保意向后,向刑罚执行科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刑罚执行办案系统中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其次,在确定张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办理的相关法律规定,通知担保人到监狱刑罚执行科签署担保书;最后,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广泛征求民警意见,评估狱中改造表现和出监后的危险性,确定呈报情况。 (二)监狱刑罚执行科办理流程 1.材料审查:张某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法定条件包括刑期、案情、刑种、改造表现、犯罪性质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监区申请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程序启动:监狱刑罚执行科按照法定程序安排张某到指定对口鉴定单位进行医学鉴定,对口鉴定单位出具鉴定结论后,向监狱医院进一步核实张某的病情是否符合司法通【2014】112号文件中所列病情,根据评估意见通知担保人签署担保书,向张某所属的恩施市社矫机关发评估调查函,接收社矫机关的意见。 3.会议讨论:根据监区长办公会和监狱医院评估意见,组织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会后将会议结果送驻监检察室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同时进行公示,收集相关的反馈信息。公示期间,无监狱民警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刑罚执行科组织进行三见面审查。在此期间,刑罚执行科进一步复核。随后,把评审会结果、检察院意见及公示反馈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决议。 4.资料呈报:整理张犯暂予监外执行卷宗上报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三)暂予监外执行审批 省局生活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张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省局刑罚执行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认定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的提请意见,报请局领导召开省局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体审查。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3月17日,监狱收到省局关于张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于当日刑罚执行科联系张犯的担保人来监狱办理张犯暂予监外执行出监手续。2017年3月21日,刑罚执行科派两名民警同张犯及其担保人到张犯所属恩施市社矫机关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