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徐某,男,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某乡镇农民。2018年12月1日17时左右,徐某驾驶摩托车途经黄山区某某村时,冯某所养的家犬突然横穿马路撞到徐某,致徐某翻车右腿脚后跟受伤。后徐某被送往黄山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治疗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徐某受伤以后,镇政府及司法所多次到冯某家协调此事,但冯某均拒绝承担责任,不愿赔偿,甚至要求徐某赔偿其家犬的治疗费用。 徐某家庭困难,于2019年3月下旬向黄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后,认为徐某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胡雅萍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徐某了解具体案情,并梳理办案思路,承办律师认为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首先要认定涉案家犬归属,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人。于是,承办律师首先到镇政府和司法所了解具体的案件调解经过,调取了调解过程中相关的证据材料,基本认定涉案家犬是冯某家饲养,确定冯某系本案损害赔偿责任人。其次,为获取徐某误工费的证据,承办律师随徐某到其工作的工厂调取了工资支付的凭证,拿到了厂方出具的工资发放证明。最后,因徐某的伤情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承办律师建议徐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2019年7月,徐某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根据以上掌握的案情和证据,鉴定结果出来后,承办律师便代理徐某向黄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 2019年8月14日,黄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冯某仍极力否认导致徐某摔伤的狗是其饲养,并申请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但两位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最终法庭未采纳证人的证言,而是根据承办律师向法庭提交的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记录、部分录音录像等证据,认定了本案的赔偿责任人系冯某。在此基础上,承办律师在庭审时主要就责任承担发表了如下的代理意见:第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只有在被侵权人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前提下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而本案徐某系在路上正常行驶(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俱全),而冯某家的狗突然横冲到马路上撞到其车子致徐某摔伤,故徐某没有过失,冯某应当赔偿徐某的全部损失。第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动物饲养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其承担的是绝对的无过错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冯某带狗外出并没有对该狗采取任何的安全措施,而是任由其横冲直撞,在此种情况下,其要承担绝对的无过错责任,赔偿徐某因本次侵权行为遭受的全部损失。以上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 2019年9月5日,黄山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某医疗费19465.5元、误工费30240元、护理费6630.92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残疾赔偿金279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730元、交通费120元,共计94748.42元。徐某对本案的判决结果和承办律师的工作表示很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引起的赔偿案件。本案承办律师抓住案件关键,指出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冯某带狗外出,未采取任何管理措施进行约束,导致徐某摔倒受伤,冯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当对徐某遭受人身损害这一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支持了受援人的诉求,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