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小学文化。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7日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847.9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3月24日被送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5月10日被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3月16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8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福泉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杨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杨某某自上次减刑后,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得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且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扣减一个月,建议对杨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2019年8月26日,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9年10月3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1月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科意见进行审议,同意对杨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刑满释放当年又实施犯罪,在抢夺过程中用刀刺伤他人,持械抗拒公安民警和民众抓捕,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2018年5月因不执行警官命令被扣25分,说明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还有待加强,上述情况在减刑时应充分考虑。据此,向你监提出减刑幅度再从严三个月的意见,并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2月1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杨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杨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采纳检察院意见,决定对杨某某提请减刑五个月。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杨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对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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