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某女性防卫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委托方及送鉴材料反映,为了查明李某涉嫌强奸一案,被鉴定人王某(女,44岁,小学文化,离异)涉嫌被强奸,王某有精神病史,公安机关委托黄石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某涉案时的精神状态和性防卫能力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鉴定人查阅送鉴资料,按《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J/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状态检查,对被鉴定人亲属及知情人进行调查,鉴定人研究讨论,完成鉴定委托。 1.调查材料 书证材料:2018年08月15日某县某镇某村村委会证明示:王某患精神病多年,无正常行为能力,一直由母亲等亲属陪同生活。 2018年07月10日,民警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讯问笔录记载:我(李某)认识她(王某),她嫁到大冶,老公就不要她了。她被送回了娘家,她回来大概20年了,她一直跟她妈一起生活,她回来名字改叫王某,我去找过她3次,都是没有人的时候,有一次被他弟弟碰到了,我到她家是想和她发生性关系。 2018年07月10日民警对被鉴定人王某的询问笔录记载:我叫王某,我是1974年03月18号出生的,我回娘家住,大概住了20年,我认识李某,他来我家3次。 2017年07月08日民警对被鉴定人的弟弟李某、弟媳田某的询问笔录记载:我姐姐嫁到大冶,在大冶那边受到刺激,精神不正常,我家就把姐接回来由我母亲照顾。我姐和我母亲一起大概住了20年,她有些痴傻了,我们曾带她到精神病院治疗过,有相关的病历资料,她是个可怜人,大约是去年11月份,我母亲病了,我们就把母亲接到某某鱼庄那边,和我们一起住了一段时间,在我母亲不在家的时候,我湾有个叫李某的,趁我们不在家跑来找我姐,对我姐姐有不轨的行为,有一天我们回到家中,碰到李某在我家里,和我姐姐两个人在家。我感到很吃惊,我问他来干什么,他说他过来送土地证的,我跟他说,以后像这样的事不要找我姐,直接找我们,他走了。后来我问我姐,他以前来没来过,我姐说李某以前来过,到她房里来,拉她上床。 2018年07月08日,民警对被鉴定人原村支书李某询问笔录记载:大约去年农历9月份,被鉴定人弟媳田某打电话给我,要李某儿子的电话号码,说有生意上的事找李某的儿子,我把电话号码给她了,我接电话时李某房头的弟听到了,说李某天天到王某家旁边转,到她家去抱她,还给她做事,如果她家要告,李某要坐牢的。 某某精神病院病历(住院号:×××)记载:王某,女,入院日期2005年09月28日,出院日期:2005年10月28日,住院天数:31天。入院、出院诊断: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于1992年渐起乱语,对空谩骂,耳朵凭空听到有人骂她,说有人害她,自语自笑自唱,经常到邻居家乱动,到村里乱窜,生活懒散,个人卫生不知自理,饮食无规律,睡眠差。住院后经氯丙嗪、氟哌啶醇治疗,病情好转出院。后来家属在门诊开药给患者服用。 调查材料:据被鉴定人的弟弟李某反映:我姐离婚后回娘家没户口,村里为了解决我姐的困难,给她上了新户口,所以我姐有2个名字,我姐离婚后得了精神病,言行不正常,她离婚了她都不知道,她生活懒散,由我母亲督促她照顾她,她曾在XX精神病院住过院,后来我们买药给她吃,平时她不能保护自己,她不知道争取自己的权益,也不能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她被别人侵犯后也不知道告诉自己的家人,更不知道报警,是我回家碰到后问她,她才说出来,具体事情经过她也说不清楚,她经常自言自语,打人毁物,现在吃药,打人毁物情况好多了。 2.精神检查:按《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J/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状态检查。 被鉴定人由弟弟及民警陪同自行步入鉴定室,步态自如,衣着欠整,年貌相当,接触一般,神志清楚,问话可答,可说出自己的姓名、文化,不知道自己在哪读的书,不知道自己的年龄,说自己有3个女儿,2个儿子,小孩都跟她一起在娘家住,一直坚持服用药物,不知道自己吃的什么药、得的什么病,是弟弟叫她吃的,说自己现在在家做花,一个月做了60斤,老板给了她240元钱。问:耳朵凭空听到声音吗?答:听到有人骂我。问:有人跟踪监视你吗?答:跟我母亲一起来的,平时跟母亲一起睡,怕人怕鬼(问东答西)。问:有人害你吗?答:有个男的把我抱得紧紧的,要跟我做(指发生性关系),一共有4、5次。问:给钱你吗?答:没有。问:你觉得他这样做犯法吗?答:没有吧(摇头)。问:你应不应该跟他在一起?答:不知道。问:如果男人对你做亲密的事,你该怎么办?答:不知道(自笑)。被鉴定人在交流的过程中,不停的自言自语,内容听不清,看到她嘴在不停自语,被鉴定人有言语性幻听,情感不协调,在问及她被伤害的事情,她无所谓,有时自笑,注意力欠集中,理解力、记忆力较差,未见冲动伤人行为,自知力缺乏。被鉴定人对性行为及可能出现的后果缺乏实质性的理解,对自己性不可侵犯缺乏理解及认识。 3.辅助检查: 韦氏智力测试:76分,行为观察:自言自语,反应迟钝,计算费力,理解能力差,记忆力减退,可见明显异常言行。 头颅CT:未见异常。 脑电图报告:正常范围。

【分析说明】

医学评定:1.据书证材料和调查材料反映:被鉴定人于1992年不明原因渐起精神失常,主要表现:乱语,对空谩骂,耳朵凭空听到有人骂她,说有人害她,自语自笑自唱,经常到邻居家乱动,到村里乱窜,生活懒散,个人卫生不知自理,于2005年到某某精神病医院住过医院,诊断:慢性精神分裂症。目前长期在家服用抗精神病药物。精神症状未完全控制,仍自言自语自笑,生活懒散。2.精神状况检查:被鉴定人衣着欠整,回答问题有时问东答西,自言自语自笑,有言语性幻听,情感不协调,注意力欠集中,智能下降,未见冲动伤人行为,可见明显异常言行,自知力缺乏。3.辅助检查:韦氏成人智力测量提示:智商76分,行为观察:自言自语,反应迟钝,计算费力,理解能力差,记忆力减退,可见明显异常言行。90项症状清单测验:有强迫症状、偏执症状、精神病性症状(幻听、被害妄想、被跟踪感)。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符合“精神分裂症”诊断。 法律能力评定:1.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受疾病的影响,她的认知功能遭到损害,她被别人侵犯后也不知道告诉自己的家人,更不知道报警,是弟弟回家碰到后问她,她才说出来,具体事情经过她也说不清楚,对自己性行为可能出现的后果缺乏实质性的理解,不能预判发生性行为的后果及对自身的伤害。2.被鉴定人受疾病影响,在被异性侵犯后,不知道怎样应对,对个人自我保卫能力差,对事情处理能力差,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力。总之,被鉴定人对自身性权力的本质及发生性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缺乏实质性的认识,故被鉴定人在本案中法律能力评定为:无性防卫能力。

【鉴定意见】

医学评定:被鉴定人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法律能力评定:被鉴定人在本案中为无性防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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