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7年12月4日,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抓获涉嫌制造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朱某军、朱某林等5人。同年12月5日,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对朱某军、朱某林等人制造毒品案立案侦查,并对同案犯罪嫌疑人朱某军、朱某林等予以刑事拘留。 2017年12月19日,朱某某与广东富來之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富來之正所)签署《刑事委托代理合同》[(2017)富律刑字第十五号],因朱某林涉嫌制造毒品罪一案,聘请富來之正所指派招小明律师为辩护人,为朱某林提供法律服务;同日,朱某某签署《刑事授权委托书》,委托招小明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朱某林涉嫌制造毒品罪侦查阶段的辩护人;12月20日,富來之正所开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指派招小明律师到增城看守所会见朱某林。2018年1月12日,办案机关决定对朱某林取保候审。 2018年1月17日,朱某某与富來之正所签署《刑事委托代理合同》[(2017)富律刑字第十六号],因朱某军涉嫌制造毒品罪一案,聘请富來之正所指派招小明律师为辩护人,为朱某军提供法律服务;同日,朱某某签署《刑事授权委托书》,委托招小明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朱某军涉嫌制造毒品罪侦查阶段的辩护人;2018年1月18日、2月2日、3月15日,富來之正所分别开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指派招小明律师到增城看守所会见朱某军。2018年5月11日,富來之正所与朱某某签署《解除委托协议书》,解除朱某军涉嫌犯罪的委托事项,退回律师费。
【处理情况】
经立案调查,招小明律师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招小明律师在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黄埔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建议书》、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关于对律师招小明违规会见同案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的函》《关于律师招小明违规会见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富來之正所《情况报告》《刑事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委托协议书》《会见笔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刑事授权委托书、招小明律师《情况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2018年11月6日,广州市司法局作出对招小明律师警告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 附:广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司行罚〔2018〕7号 当事人:招小明,男,广东富來之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410492632。 经查,2017年12月4日,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抓获涉嫌制造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朱某军、朱某林等5人。同年12月5日,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对朱某军、朱某林等人制造毒品案立案侦查,并对同案犯罪嫌疑人朱某军、朱某林等予以刑事拘留。 2017年12月19日,朱某某(朱某军、朱某林之父)与广东富來之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富來之正所)签署《刑事委托代理合同》[(2017)富律刑字第十五号],因朱某林涉嫌制造毒品罪一案,聘请富來之正所指派招小明律师为辩护人,为朱某林提供法律服务;同日,朱某某签署《刑事授权委托书》,委托招小明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朱某林涉嫌制造毒品罪侦查阶段的辩护人;12月20日,富來之正所开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指派招小明律师到增城看守所会见朱某林。2018年1月12日,办案机关决定对朱某林取保候审。 2018年1月17日,朱某某与富來之正所签署《刑事委托代理合同》[(2017)富律刑字第十六号],因朱某军涉嫌制造毒品罪一案,聘请富來之正所指派招小明律师为辩护人,为朱某军提供法律服务;同日,朱某某签署《刑事授权委托书》,委托招小明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朱某军涉嫌制造毒品罪侦查阶段的辩护人;2018年1月18日、2月2日、3月15日,富來之正所分别开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指派招小明律师到增城看守所会见朱某军。2018年5月11日,富來之正所与朱申元签署《解除委托协议书》,解除朱某军涉嫌犯罪的委托事项,退回律师费。 以上事实有黄埔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建议书》(穗埔司报[2018]12号)、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关于对律师招小明违规会见同案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的函》《关于律师招小明违规会见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穗公增立字[2017]16283号)、《拘留证》(穗公增拘字[2017]09252、09254号)、《提请批准逮捕书》(穗公增预提捕字[2018]00026号)、朱某某、朱某军、朱某林户口登记卡、富來之正所《情况报告》《刑事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委托协议书》《会见笔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刑事授权委托书、招小明律师《情况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招小明律师在富來之正所执业期间,接受朱某某的委托,先后为同案犯罪嫌疑人朱某军、朱某林担任辩护人,提供法律服务,其行为违反《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应予行政处罚。招小明律师在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招小明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司法厅或者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司法局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