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吴某某与某公路某标段施工方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东兴市某村水产养殖户吴某某鱼塘的鱼开始大批死亡,损失大约上千斤,而且死鱼数量仍在增加。吴某某认为,原因是某公路某标段施工方(以下简称施工方)放任水流冲刷路基,导致大量黄泥流入鱼塘,堵塞了干净水源,致使鱼塘的鱼缺氧而死。而施工方认为施工地段与鱼塘有200多米的距离,那么远的距离不可能是他们的责任。双方矛盾分歧越吵越大,吴某某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询问施工方,施工方也同意调解,于是调委会受理了此纠纷并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调委会派出调解员会同该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和所在村的人民调解员等,并约施工方相关人员到吴某某的鱼塘进行实地调查。在现场,调解员发现鱼塘里果然有大量死鱼浮起,经水产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初步检查,鉴定鱼是缺氧致死,因为一亩鱼塘可以放2000尾左右的鱼,排除特殊情况,只有在水源不充足的情况下才会致鱼缺氧死亡。此外,成堆的死鱼在鱼塘里及鱼塘边上腐烂,上面苍蝇成群飞舞,死鱼以罗非鱼为主,每条鱼约有2斤重。经双方确认死鱼数量后,由施工方请人打捞了死鱼并运到附近的荒山上进行掩埋,防止传染。施工方坚持提出需要把死鱼和鱼塘水的样本送检,得出结果才可认定责任。 调委会组织双方开展首次调解,因施工方不重视调解,致使此次调解不欢而散。调委会当日下午再次约双方当事人到施工方项目部办公室进行调解。施工方称样品已经送检,待得到检验结果,双方再进行商讨是否需赔偿事宜,此次调解达成了初步共识。 此后,调解员向施工方了解样品的送检结果,施工方一再敷衍,直到最后才表明并没有将死鱼样品送检。随后,调委会第三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施工方代表还是坚持过错不在他们,因为案发前路基的涵洞已经修好,并没有污水流入鱼塘,不可能导致鱼缺氧死亡,同时质疑是不是水质有问题,鱼的密度大或者是因吴某某没有开增氧机导致鱼死亡等,主张在样本送检得出结果之后再定的责任。吴某某则认为,施工方修的涵洞水流过大,路基的黄泥水就会流到鱼塘,自己的鱼塘没有活动的流水,鱼才会缺氧缺水而死亡,鱼塘是按照合理的鱼苗来数量放养的,并不是因鱼的密度大或者是其他原因造成鱼死亡的。双方一直坚持各自的理由,施工方一直坚称需要鉴定检验结果,谁都不肯让步。会上,调解员建议双方在两天内一起把样本拿去送检机构,送检费用先由施工方垫付,等送检结果出来后再进行协商相关事宜。对此意见双方都同意。 调委会第四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吴某某意见是责任都在施工方,必须赔偿经济损失,否则就拦路阻碍施工。因检验样本过了检验的有效期限,送检机构没有相关检验报告的数据供参考,施工方还是要坚持送到相关部门检验再定是否有责任。双方当事人各抒己见,各执一词,都认为不是自身的责任,互不让步,双方陷入拉锯僵持局面。 为了尽快处理好该纠纷,调解员分别找双方做思想工作。调解员利用施工方希望能够尽快解决该纠纷顺利地完成该路段的施工进行劝导,在施工方方面是有责任的,是因施工切断水源,没有及时做好水源的流通,才发生鱼塘死鱼事件,吴某某的鱼死亡,也有他自身的管理不善责任,未能发现问题并及时做好防护措施。施工方负责人最后表示理解,只要赔偿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接受和商量。 工作人员趁热打铁,马上找吴某某进行劝导,因吴某某是当地村干部,所以调解员劝解吴某某要有大局意识,支持国家公路的建设,为本村的建设发展着想,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不能因此而暴力阻止施工,激化矛盾。同时,调解员指出吴某某自己在鱼塘的管理上也有管理不善的地方,把责任都推到施工方是不实际的,也是不合理的。经过耐心调解,最终吴某某也接受了调委会的调解建议。 经过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的的谈心劝导后,双方能心平气和地参加调解,并针对死鱼的赔偿进行协调,最终达成了和解。

【调解结果】

2018年6月,双方在调委会签订了如下协议: 一、按照市场的批发价格6元每斤的标准,共2787斤,分别由双方承担,其中吴某某承担20%的责任,施工方承担赔偿80%的责任,即人民币壹万叁仟元(¥13000元); 二、赔偿款由施工方直接汇入吴某某账户; 三、在2018年6月15日前,施工方完成汇款转账。

【案例点评】

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主次责任,妥善调处,采取折中合理的赔偿方式解决纠纷,避免了群众通过司法程序起诉法院,耗时耗力耗费金钱,根据“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化解了群众与公路建设方的矛盾,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也支持了国家公路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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