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柴某,男,1986年4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因抢劫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以(2012)新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7日止,于2012年10月23日交付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6月30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呼刑减字第15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满日期2022年1月7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2月2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柴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罪犯柴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累计记功4次,罚金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减刑时应从严,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报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2017年3月22日四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报请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法制科审查。法制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柴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但罪犯柴某在考核期内,因未按规定时间就寝及未按规定吸烟而被扣分处理,综合考虑其一贯改造表现,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于2017年7月5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报请罪犯柴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结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狱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17年11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地检减提请意(2017)2818号检察意见,作出“该犯在考核期内记功四次,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从严情形,同时该犯在考核周期内有违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降幅一个月,按减刑四个月提请”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7年12月1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柴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柴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柴某减刑四个月的决定。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法制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2018年2月6日作出裁定,认为罪犯柴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柴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