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何某,男,回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乌鲁木齐市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万元(2014年10月10日该犯家属缴纳罚金3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止。2012年9月20日送新疆新收犯监狱服刑,2013年1月7日调入新疆昌吉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何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根据民警安排,作为耳目对某犯罪嫌疑人长期贴靠,掌握了其多年前伙同他人在深圳罗湖区杀害被害人的线索,协助民警顺利侦破此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死刑。根据罪犯何某在破获此案中的突出表现和公安机关的重大立功建议,新疆监狱管理局依法审核后,于2014年4月29日批准给予该犯重大立功奖励。 服刑期间,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民警管理,积极靠拢政府,改造态度端正,先后获改造积极分子两次、监狱表扬四次。 鉴于该犯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监狱依照减刑假释法定程序依法提请对何某建议减刑。在案件办理中,由于该犯系病犯(患高血压3级<极高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疾病),为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监狱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向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该犯减刑2年。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月20日,经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对罪犯何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件中,监狱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从宽、从严情形,体现了执法严肃性、规范性,同时也充分考虑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惩罚的同时,更要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对罪犯重大立功表现及时兑现刑事奖励政策,发挥积极效应,以点带面,有效地带动了犯群检举揭发,为民警布控耳目、收集狱内重要信息提供了帮助,减少犯群违规违纪,营造了良好改造秩序和氛围,形成改造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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