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刘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97年10月18日出生,宁夏石嘴山市人,捕前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刘某某因故意伤害罪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2014)石刑初字第15号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经2015年5月14日宁夏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犯罪时未成年罪犯。于2015年11月4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18日,石嘴山监狱刑罚执行科接到八监区对刘某某呈报假释的申请材料,经科务会议初审,认为刘某某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入监后考核分均在对应分以上,并获得一次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达到呈报减刑的条件,且计分考核周期内没有受到严管、记过、禁闭等处罚,没有因违规违纪考核计0分,结合原审裁定的事实,刘某某犯罪时为未成年,且为初犯、偶犯,案发后监护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初步评定适用假释条款。2017年11月1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司法局发委托评估函。11月24日,石嘴山监狱十一监区开会研究,建议对该犯呈报假释。11月25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司法局回函,经调查,刘某某犯罪前和其父母共同居住。其父母工作比较稳定,愿意配合监管。其能提供保证人,且保证人符合要求,社区反映刘某某是常住户,其他情况不详,称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社区公众没有不良影响,建议进行社区矫正。12月11日,石嘴山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建议对刘某某呈报假释。12月18日,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建议对刘某某呈报假释。12月19日至12月25日公示后,监狱刑罚执行科、监狱纪检监察室和驻狱检察室均未收到相关反映。12月27日,石嘴山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某提请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刘某某犯罪时未成年,未成年犯知识少,阅历浅,自控能力弱,好奇心强,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和干扰,做事情往往考虑不全面,崇拜所谓的英雄豪杰而逞强好胜,讲哥们义气而两肋插刀,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司法实践来看,少年在服刑过程中大部分会变成成年人,但其服刑的原因仍然是其未成年所犯的罪行。主观恶性比犯同样罪行的成年犯小,其人身危险性较小,而且这部分人也容易改造,如果长时间的在监狱服刑,势必不利于其改造。假释就成为了未成年犯从罪犯向社会人过度的很好路径。其一,假释能够让其在受司法监管的环境下提前适应社会,按时报到、定期组织义务劳动等参加社区活动,能让其更加明白自由的来之不易。其二、早日回归家庭,能让其更加的感受到父母对其的爱,让未成年犯在成长过程中明白爱、理解爱,能够用心感知这个世界。其三、未成年犯在监管的环境下回归社会能够警示其之前所在的圈子、身边的人,能够给走在犯罪路上的同龄人以反面教材,让他们早日回归正途。这也符合司法局2017年5月提出的监狱的体制改革任务要从底线安全观向治本安全观专管,切实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要在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上加大监管机制改革的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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