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某家属与李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县李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S303线某处靠道路右侧超速行驶,将正在路肩上排除摩托车故障的沙某夫妇撞死。木垒县交警大队现场勘验后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死者家属找李某索赔,但李某以无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死者家属多次到县交警大队和检察院哭闹,严重影响两个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2016 年5月30日,检察院为安抚死者家属,让他们早点拿到赔偿款,启动了“检调”对接机制,委托木垒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调委会)调解。

【调解过程】

木垒县交通事故调委会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和调解程序后,在双方自愿调解前提下,安排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告知了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确定双方委托代理人,并写出书面陈述意见和要求。首轮调解中,死者家属提出了150万元的赔偿要求,但李某只愿意承担50万元,声称其余的无力承担,双方争议很大,调解员安排双方暂时离开调解室舒缓情绪。 第二轮调解开始后,调解员针对双方争议焦点,耐心给双方讲解法律的规定,并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一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等统计指标,计算出赔偿数额大致63万元左右。同时,向双方当事人讲清本案如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赔偿的数额不会有太大变化,而且还会花费大量的诉讼成本费和案件代理费,如果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不但能很快化解纠纷,还能节约大量费用,对双方都有利。最终,双方都意识到继续僵持也是徒劳,于是达成了协议。

【调解结果】

交通事故调委会根据《人民调解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促成双方达成共识,李某支付了63万元赔偿款后,死者家属向检察院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李某也因此被从轻判决。

【案例点评】

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双方对赔偿金额争执不下,交通事故调委会在开展调解工作过程中,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专业统计数据为支撑,得到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支持,该起纠纷才得以顺利解决。“检调”对接机制对该纠纷能够顺利圆满解决也发挥了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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