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82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2017年12月,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2017年12月19日,刘某某到安化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根据《湖南省社区矫正管理系统使用规定(试行)》有关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每天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两次人脸签到。2018年5月8日,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函告安化县司法局,称本县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未按规定进行签到。司法局立马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通知刘某某立刻到司法所说明情况。经调查发现,刘某某以投机取巧的方式用微信视频签到代替本人签到,系明显违规签到。 2.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及《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七款等规定,认定刘某某的行为违反社区矫正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5月8日,司法所提请安化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安化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经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安化县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书面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5月10日,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警告其不要心存侥幸,无视监管规定,任意逃避监管,要好好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否则还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直至失去宝贵的自由。 (四)警告的效果。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入矫时认罪伏法意识不强,对所犯罪行没有深刻的认识和反省,电子定位监管措施施行后,其在遵规守纪方面变得更加逆反并心存侥幸。本次警告对刘某某震慑及时,让他认清了自己的身份,树立了正确的服刑意识,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危害性和认罪服法的重要性。警告过后刘某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按规定签到,严格服从司法所的监管,真正做到自觉自省。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本次警告是该县第一例因社区服刑人员“违规异常签到”而作出的,对全县社区服刑人员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小结】
随着社区矫正信息化程度的提高,高科技的“电子围墙”监控全面覆盖,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水平也有了明显提升。针对此类“违规异常签到”情形的惩处,能有效减少社区服刑人员违规签到,落实信息化的监管措施,助推社区矫正信息化、规范化的建设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