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北京市东城区。2013年8月6日因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加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已追缴该犯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发还被害人。2014年1月8日送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监狱根据《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规定(二)》第十四条之规定“对拟提请假释的罪犯,监所应当认真核实罪犯居住地,并提前书面委托其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对罪犯的居所和生活来源、家庭和社会关系、服刑前的一贯表现、性格特征、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监管条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2015年4月13日,监狱向罪犯王某某拟假释后居住地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发函核实罪犯居住地,书面委托司法局对罪犯的居所和生活来源、家庭和社会关系、服刑前的一贯表现、性格特征、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监管条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进行调查。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收到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的回函,司法局同意王某某在本社区参加社区矫正。 2015年5月20日,依据《监狱假释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北京市天河监狱二监区八分监区召开集体评议会,经分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改造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干警交给的各项改造任务,在担任包夹罪犯岗位劳动期间,能够严格按照干警的指令认真完成好每一项改造任务,积极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敢于抵制罪犯当中的违纪现象,能够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未发现违纪行为,一致同意对该犯拟适用假释,并对其使用《假释再犯风险评估量表》进行评估。 罪犯王某某所在分监区于2015年5月27日召开假释评估会,通过查阅档案材料、法律文书、《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心理测试、找罪犯本人、同班罪犯谈话和询问干警等方式,对其运用《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进行评估,评估分值为40.9分,属较低风险。经分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认为罪犯王某某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积极改造,并获得可以提请假释的相应奖励,能够全额执行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其拟提请假释,并将评估材料报送至刑罚执行科。 2015年6月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评估材料审查完毕,认为评估材料真实、评估人数符合要求、评估项目分数正确、服刑期间无信访件反映,同意报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评审。 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于2015年6月16日召开评估会议,心理矫治部门和分监区按《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相应项目汇报了心理、主体、主观、客观等项目各因子的调查情况。经全体成员集体评议,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各项改造活动,确有悔改表现,其假释后居住地东城区司法局表示接纳王某某在本社区参加社区矫正,且再犯罪风险较低,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拟提请假释。 2015年6月16日,二监区八分监区召开罪犯提请假释评议会,经分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态度端正,积极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敢于抵制罪犯当中的违纪现象,能够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未发现违纪行为,且原判决财产性判项已全额执行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全体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2015年6月17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进行评议,经监区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全体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并将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建议书》等案卷材料连同《罪犯减刑假释一览表》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刑罚执行科于2015年6月18日对分监区报送的罪犯提请假释材料审查完毕,经审查:认为分监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但分监区报送的《提请假释建议书》最后一段适用法律规定的依据为北京市《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规定》,该犯犯罪行为发生于2012年9月11日,适用规定存在错误,应当依据北京市《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规定(二)》予以提请假释。通过认真地审查,监狱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对责任干警进行了批评教育,避免了错误适用法律规定办理罪犯假释问题的发生,将案卷材料退回分监区进行更正后,经再次审查确定无误后,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5年6月30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对会议程序及内容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分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2015年7月1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于2015年7月17日将案卷材料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至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10月15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其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