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明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0日,申请人董某明向苏州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其母亲董某妹死亡后遗留的相关房产的继承公证。本公证处根据对申请人提供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户籍资料、其他亲属关系证明、财产凭证等必要证明材料的审核情况受理申请,开始承办工作。 承办公证员首先对被继承人董某妹的基本情况向申请人进行询问,经询问得知:被继承人董某妹于2015年死亡,被继承人董某妹的配偶是董某木,共三个子女:董某珍、董某林、董某明,被继承人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遗产为与其子董某明等人共有的两套动迁安置房。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某妹上述遗产的继承人应当是其配偶董某木和子女董某珍、董某林、董某明共四人,现董某木、董某珍、董某林均表示愿意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某妹的相关遗产,董某明一人要求继承。 获悉上述情况后,且因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继承人态度明确且无纠纷,公证员当即准备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继承申请。但公证员考虑到继承公证书在使用过程中还会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于是对申请人董某明的婚姻状况进行了询问,经询问得知:申请人董某明已于2011年与其前妻徐某某协议离婚,双方在当时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申请人正在申办继承公证的其中一套房产中属于申请人董某明与其前妻徐某某所有的份额均归申请人董某明的父母董某妹、董某木所有。董某明与其前妻徐某某及董某木均来到我处,对离婚协议书中上述条款予以确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公证员认为此离婚协议书项下属于被继承人董某妹项下的财产权利也应当是被继承人董某妹的遗产,也需要办理继承公证。于是公证员告知了申请人该情况,申请人董某明表示理解并愿意办理该继承公证。同时为了确保我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能够正常使用,公证员随即与相关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跟他们就该情况进行沟通,对方表示此继承公证可以正常使用,若不办理反而会导致当事人无法正常办理继承登记。得到肯定答复后,公证员立即着手受理申请人的公证申请。 此案中,若公证员没有细心的询问到申请人的婚姻情况,没有考虑到这份离婚协议所引发的继承问题,那么就会导致漏办该继承公证,当事人就需要再次申办继承,费时费力。因此,承办继承公证时,不仅需要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还应当对继承所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公证能够切实满足当事人的需求,达到公证服务的社会价值最大化和群众满意最高值。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苏苏证民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董某明,男,一九七一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XXXX二区XX幢XXX室。 被继承人:董某妹,女,一九四七年X月XX日出生,生前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XXXX六区XX幢XXX室。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董某妹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被继承人董某妹的死亡证明;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财产凭证; 五、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愿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董某妹于二〇一X年X月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董某妹的配偶是董某木。被继承人董某妹共有三个子女:董某林、董某珍、董某明。被继承人董某妹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三、申请人董某明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董某妹的遗产系被继承人董某妹依据申请人董某明与其前妻徐某某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复印件详见附件)对坐落于苏州市XXXX六区XX幢XXX室(建筑面积:120.03平方米)的不动产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依据上述离婚协议书,申请人董某明与其前妻徐某某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上述不动产归申请人董某明的父亲董某木、母亲董某妹所有,但一直未曾办理变更登记。董某明及其前妻徐某某、父亲董某木于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来到我处,均确认上述离婚协议书中对上述不动产归属的约定至今有效。被继承人董某妹依据该离婚协议书对苏州市XXXX六区XX幢XXX室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是其遗产。 四、被继承人董某妹的上述法定继承人称,被继承人董某妹生前无处分上述遗产的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处分上述遗产的遗赠扶养协议,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被继承人董某妹生前无处分上述遗产的公证遗嘱。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董某妹生前无处分上述遗产的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继承人董某明于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董某妹的上述遗产。继承人董某木、董某林、董某珍于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某妹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某妹依照上述离婚协议书对苏州市XXXX六区XX幢XXX室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是其遗产,被继承人董某妹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某妹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故被继承人董某妹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董某木和子女董某林、董某珍、董某明共同继承。现董某木、董某林、董某珍均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某妹名下的上述遗产,故,兹证明被继承人董某妹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董某明一人继承。 附:董某明、徐某某《自愿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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