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辩护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某,男,自江苏到云南从事汽车修理生意。2017年2月21日,陈某某用自己伪造制作的一份与赵某某之间租地协议与罗某某签订《厂房土地转让协议》,转让建盖在位于剑川县某村赵某某所属地基上的“剑川县某汽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厂厂房及部分设备,获取转让金及设备款55万元。后被罗某某发现签字系伪造的后,罗某某即向陈某某追讨转让款。2017年3月25日,经陈某某、罗某某、赵某某三方协商没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陈某某给罗某某写下《欠条》:写明欠罗某某55万元,在2017年4月10日之前归还,并将汽修厂的一辆施救车抵押给罗某某,还钱后归还施救车。后陈某某一直未归还罗某某55万元。 此外,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陈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多人借款合计70多万元,陈某某均写下《借条》,并将汽修厂的清障车及经销的三轮摩托车合格证等材料重复抵押给款项的出借人。 另,2016年7月,重庆某三轮摩托车公司与陈某某在剑川签订了《购销合同》,由陈某某代销该公司的三轮摩托车,该公司先后发三批三轮摩托车给陈某某,但陈某某至今合计欠重庆某三轮摩托车公司货款30多万元。经公司一直打电话催要货款,陈某某一直拖欠不支付,且将经销的三轮摩托车合格证等材料抵押给第三人。2017年春节后,重庆某三轮摩托车公司发现陈某某携家人逃匿回江苏老家。 事发后,多人先后向剑川县公安局报案,认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2017年4月5日,剑川县公安局决定对陈某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通过网上追讨,将陈某某从江苏老家抓获归案并予以刑事拘留。后陈某某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剑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剑川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被释放。

【代理意见】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先后多次驱车前往剑川县看守所会见陈某某,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案件情况。在本案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本律师一方面申请办案机关对陈某某进行取保候审,另一方面先后多次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主要意见如下: 一、本案系民事合同纠纷,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1、陈某某与赵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2、陈某某与罗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转让合同法律关系,若罗某某认为陈某某违约,应依法追究陈某某的违约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第一,按照陈某某与罗某某之间签订的《厂房转让协议》,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也就是说,罗某某支付陈某某转让费后,陈某某已将合同约定的厂房及场地移交给罗某某经营管理。 第二,陈某某在转让给罗某某的场地上投入了80余万元的资金(包括房屋、厂房的建盖及装修费用),但转让费却仅有55万元,其中的1万元罗某某也认可属于购买的设备款。而且陈某某转租期限并未超过其与赵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 即使超过了陈某某享有的剩余租赁期限,陈某某与罗某某之间也是合同法律关系,罗某某依法应当以陈某某合同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并追究陈某某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因为转让费无法要回就认为陈某某系合同诈骗。 第三,虽然陈某某伪造了赵某某的签字,但陈某某与罗某某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是陈某某能不能转让,能否将厂房交付给罗某某实际管理经营。本案中,陈某某无非法占有54万元的主观犯罪目的,更未采取诈骗的手段促使罗某某违反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况且本案中,罗某某没有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第四,陈某某事后向罗某某出具了《欠条》,说明罗某某发现赵某某的签字是陈某某代签的情况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双方解除合同予以处理,由陈某某退还罗某某转让款。后陈某某未履行《欠条》约定的义务,属于违约,罗某某不能以陈某某不履行《欠条》约定的义务就认为陈某某系合同诈骗。 3、陈某某与重庆某三轮摩托车公司、万某某、骆某某、苏某某、夏某某、张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等人的纠纷属于购销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本案确实存在重复抵押等情况,即使存在一物多次抵押,但对方当事人应当知道抵押是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方能生效的。司法实践中,“一房多卖”的情况屡次登上各大媒体的报端,但并未见到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对此,司法实务中仅是追究一房多卖人的民事违约责任,而非合同诈骗的刑事责任。 第二,本案中,借款、购销合同,陈某某都签订借条或合同,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而非刑罚调整的范畴。 二、本案对犯罪嫌疑人确无羁押的必要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已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且其无人身危险性。 综上所述,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与罗某某等报案人之间均系民事合同法律关系,若报案人认为其权利受损,依法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陈某某的违约责任即可,而不能因为拿不到钱就认为陈某某属于合同诈骗罪。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国家层面也非常重视,也制定了很多执行措施,但债权人不能因收不回借款、转让款、货款的结果而将借款人或债务人定性为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本案的所有报案事实均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不应适用刑罚予以调整,请依法对陈某某作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

【判决结果】

经检察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剑川县公安局认定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裁判文书】

无。

【案例评析】

从本案的结果上看,刘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良好案件效果。但整个办案过程却是几经波折:从陈某某被立案侦查到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刘律师先后多次前往剑川县,到看守所与陈某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积极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涉案法律关系,并积极、及时、多次提交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辩护意见》等法律文书。 此外,刘律师紧跟案件进度,积极联系、督促办案机关尽快开展工作,从本案的事实出发,并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发表辩护意见。经努力,刘律师的辩护意见获得了检察院的认可,并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最终检察院作出了对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起诉的决定。

【结语和建议】

本案经过律师不断的努力,虽然过程比较艰难,且案件涉及较多的报案人,涉案金额在当地也较大,但刘律师始终以认真负责任的态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争取合法的权利。事后刘律师的工作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属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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