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何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何某,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区人,文化,重庆市永川区人。何某因抢劫罪于2016年8月31日,经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日止。何某于2016年9月21日投入渝西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何某入监以来,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民警的教育,能够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审查劳动,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2017年7月获得行政奖励表扬一次,2018年1月获得行政奖励表扬一次。2018年8月,何某向监区写出减刑申请。监区对其改造事实及表现进行了审核,何某目前共获表扬两次,财产性判项已于2018年8月2日缴纳完毕,有缴纳票据为证,符合减刑条件。 2018年8月10日,经重庆市渝西监狱三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何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二次表扬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对何某提请减刑。 经重庆市渝西监狱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何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各、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何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8月30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进行评审,作出同意何某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会后,监狱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监狱没有收到对何某报请减刑的不同意见。 2018年9月7日,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狱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驻狱检察室作出“罪犯何某确有悔改表现并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的检察意见。 2018年9月1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评审意见连同驻狱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对何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何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监狱评审会意见。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减刑建议书》,于2018年9月11日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9月30日裁定对何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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