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黄某在网商平台上购买了东莞市某锂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称商家)生产的电动车锂电池,后因锂电池进水故障寄回商家进行售后返修,双方协商黄某支付300元给商家作为维修费用。同年12月,商家通知黄某,电池已通过装车测试,可正常使用,并于次日寄回黄某。黄某收到并拆开包裹后,电池突然自燃,冒出剧烈浓烟。黄某进行简单灭火无效后报警,但因电池发生燃爆后火势渐大,黄某只能从房内撤离,消防队及时到达现场将火扑灭。黄某承租的出租屋因此次火灾事故遭破坏,不得不向房东进行赔偿。事后,黄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联系商家要求赔偿其5.9万元。商家认为黄某诉求不合理而拒绝赔偿,故黄某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该案件适合调解,于是委派佛山市南海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进行调解。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镇调委会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作为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争议双方跨市,相距较远,且对责任划分存在较大争议,于是调解员决定开展线上调解,逐个突破。 调解员先致电黄某了解情况。黄某称,自己是一名外卖小哥,电动自行车是自己工作必备的交通工具,受损房屋是租用的,因电池燃爆造成房屋严重受损。事后房东对出租房进行了修补及翻新,房屋维修费用共计2万元,房东要求黄某承担此项维修费用,黄某在起诉前已全额支付该费用。 除了要求商家赔偿2万元的房屋维修费用,黄某还主张四方面的损失赔偿:1.衣物等生活用品的损坏赔偿,计价5000元;2.发生电池燃爆事件后,黄某多次请假处理善后,主张误工费2000元;3.电池发生自发性燃爆,对其心理造成损伤,主张精神损失费10000元;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对方按货款的十倍赔偿,即22000元。以上五项合计要求商家赔偿5.9万元。 听完黄某的陈述后,调解员并不急于与商家联系,而是利用网络先对商家经营状况进行外围调查。通过天眼查、百度地图了解到:1.商家成立于2020年,注册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某镇,经营范围包括加锂电池的研发、加工、组装、及销售等项目;2.企业风险提示一栏,不管是自身风险还是关联风险均为0;3.该企业离案发地约160公里。 在利用网络对商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为进一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调解员即与商家负责人取得联系。商家认为,此次自燃的锂电池是因黄某个人原因造成进水故障,且黄某要求维修电池时,商家已提醒黄某继续使用该电池存在风险,建议黄某更换电池,商家已履行告知提醒义务。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管理的通告》第三条规定:“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因此,商家认为,黄某若没有将电池带入室内,则不会造成房屋损坏,黄某也应对此次电池自燃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部分责任;商家是2020年7月新成立的小公司,实力小且尚未盈利,无法赔偿5.9万元的数额。综上,商家意向为一次性赔偿黄某1万元。 面对纠纷双方各自说法,调解员厘清思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通过“背靠背”调解方式缓和双方关系,促使双方在冷静的情绪下理性表达诉求。随后,调解员做黄某思想工作,告知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黄某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请假单、财物及精神受损等证据材料的义务,并向黄某告知了商家的意向及方案。听完调解员一番分析解读后,黄某态度有所缓和,表示自己没有相应证据,愿意降低诉求,要求商家赔偿其房屋维修费用2万元。 调解员趁热打铁,抓紧时机,立即联系商家转达黄某的诉求及诚意,同时对商家进行普法,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告知商家,事件的起因系电池燃爆并非黄某充电导致,且电池是由商家生产、销售以及维修的,故商家应对此燃爆事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商家认为调解员的意见中肯,有理有据,最终同意进行赔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某锂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赔偿黄某2万元,三天内将赔偿款转到黄某指定账号。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一周后,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回访,黄某表示已经收到了相关款项,并已向法院申请撤诉。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互联网贸易日趋普及的今天,电子商务类消费纠纷日益增多、越发普遍。交易规则是电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平常的网络消费中,消费者须认真阅读和保存交易规则。由于此类交易规则是卖方或交易平台制定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应将这些凭证打印保存,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进行公证,以作为纠纷发生时消费者维权的有利证据。此外,消费者购物时一定索要发票,注意保存电子购物单据,支付后记录交易的流水单号,以备记录、查询和作为纠纷处理的证据。 本案中,一是充分发挥“诉调对接”机制的作用,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减轻当事人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的困扰;二是创新调解方式,通过“线上调解”网络纠纷,一方面有效快速缩短双方当事人因相隔两市形成的物理距离,另一方面可以规避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便,调解员用专业的调解水平、人性化的调解技巧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践行“人民调解为人民”的初衷,达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安定社会环境双结合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