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间,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董某等人采用阻拦接网施工、拔线切断通信互联网等方式,破坏科技园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物业公司、出版社等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科技园区相关单位拨打110报警,王某、董某于2018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纠集董某结成团伙,以阻拦接网施工、拔线切断通信互联网等手段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董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因该案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且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通知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接到通知后,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旭为被告人董某提供辩护。 汪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董某了解案情,并对证据材料分析后,将辩护工作聚焦为几个关键点:一是董某是否具有从轻或减轻的法定情节;二是董某是否有悔罪表现;三是董某因犯罪所得是否数额巨大;四是董某是否存在自首情节。 庭审中,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间,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科技园区内伙同董某等人,采用阻拦接网施工、拔线切断通信互联网等方式,破坏园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科技园区内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针对上述事实,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供了110警接处记录单、相关证据、证人证言、现场录像等证据材料,认为董某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汪律师认为:一是董某系初犯、偶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董某在此次犯罪之前一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未曾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二是董某在到案过程中没有逃跑意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悔罪,认罪态度良好,愿意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三是董某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为实现独家经营点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的目的,纠集董某等人,多次实施拦截辱骂、威胁恐吓等行为,阻扰正常接通网络,并对已接通的网络强行切断,造成科技园区内多家单位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且属情节严重的情形。王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董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董某所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减轻处罚。鉴于董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董某再予以从轻处罚。 汪律师的辩护意见,与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董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案件点评】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具有泄私愤、报复他人等个人目的,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中,董某受王某指使,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用阻拦接网施工、拔线切断通信互联网等方式,破坏园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科技园区内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虽然董某系从犯,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