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州法律援助中心对工伤保险补偿之外的赔偿请求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9日,某公司职工陈某驾驶自己的微型车载同事阮某和周某到集市购买工作用品,与丁某某驾驶的载有37.7吨钢筋的货车相撞,造成陈某、阮某和周某死亡,微型车受损,同时该事故还造成了其他五车、房屋、商铺、物品和电线杆不同程度受损。 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事发后为平息三家亲属的聚众闹访,公司为三家各预支了220000元,并支付了三位职工的丧葬费用和接待费用191574.18元,共计支付851574.18元。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司及时向人社局申请了三位职工的工亡认定和为各户申报工亡补偿金600004元,但依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由第三者侵权行为导致的工伤,在获得第三者经济赔付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使三家亲属尽快获得赔偿,公司帮助三家申请了法律援助,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肇事者丁某某追偿。经审理,一审南华县人民法院判决:一、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某保险公司赔偿陈某亲属经济损失132413元,扣除丁某某已支付的30000元,丁某某还应当赔偿447257元;三、某保险公司赔偿周某亲属经济损失125000元,扣除丁某某已支付的30000元,丁某某还应当赔偿397793元;四、某保险公司赔偿阮某亲属经济损失125000元,扣除丁某某已支付的30000元,丁某某还应当赔偿360322.8元。一审判决后丁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判决,三家亲属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因丁某某无可能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止执行。 事故经过诉讼,三家亲属未获得全额的工亡赔偿600004元,依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人社局应当拨付工亡赔偿金陈某户445606.52元、周某户445004元、阮某户445004元,补偿金拨付到公司账上后公司再扣除之前已垫付的陈某户224166元、周某户220000元、阮某户220000元后将余额拨付各家。 三家亲属不愿意与公司达成协议领取人社局应当拨付的补偿金,向公司提出除工亡补偿金标准外要求额外支付赡养费、误工等费用各户300000元,并扬言如不给予解决,将采取极端方式缠闹。现三家均以因死亡补偿金拖了两年才全额领到,父母已达到赡养年龄申请法律援助,主张由公司来赔偿赡养费。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陈某等三人的工亡补偿金已按法律程序和法定标准得到支持赔偿。三家亲属没有其他合法途径可以得到其他权利。 (二)三位工亡职工的父母事发时不符合供养条件,要求公司承担赡养费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对象只是发给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的规定,如果不是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男需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才能主张赡养费。事故发生时三家父母都不符合供养条件,现在要求支付赡养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客观情况,得不到法律支持。 (二)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之一是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确需法律援助,三家亲属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属非法要求,所以不符合援助的条件,不应当提供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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