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31日,一位年轻女孩子来到湖北省鄂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想要起诉自己的父亲。工作人员经过了解,该女孩周某,1999年出生,父母于2009年10月19日在鄂州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周某由母亲管某抚养成人,父亲周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周某上大学期间的全部费用由父亲周某某承担。父母离婚后,父亲周某某未依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周某抚养费及承担周某大学期间学杂费用的义务。母亲管某身体状况差无法正常工作,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独自一人抚养周某生活举步维艰。2013年周某及母亲管某申请办理了《社会救助证》,每月依靠770元低保金生活。2016年周某考入武汉某大学,学费、生活费全部依靠助学贷款,2017年周某因病办理了休学,2018年3月身体好转复学。周某因其父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自身生活、求学之路十分艰辛即申请法律援助,要求父亲支付2009年以来的抚养费及大学期间学杂费用。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核后,根据《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受理了周某的申请,指派湖北正谦律师事务所的汪青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出后,承办律师仔细分析案件证据,认真研判案情,与周某耐心沟通,其父亲周某某因外出打工久居异地,电话经常不接,本案诉讼文书送达成为第一道难题。案件立案后,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联系后得知,承办法官给周某某打电话被告之在外地打工,不愿意提供现住地址,久而久之被告周某某干脆拒接电话。承办律师没有气馁,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提出被告周某某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本案经公告送达期满后于2021年3月9日如期开庭,被告周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代理意见: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周某某应承担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用和原告在上大学期间的全部费用。原告周某考上大学后,无力支付学费,办理助学贷款完成学业,该费用应由被告支付。2、关于支付抚养费用的时间区间为2009年10至2021年7月止。支付抚养费用的时间起算点为2009年10月,即原告母亲与被告办理离婚手续时开始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原告有证据证明其2016年9月至2021年9月就读于武汉某大学教育信息与技术学院,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在校期间的抚养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3、原告在大学期间共办理了5期助学贷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该费用原告全部用于大学期间的必要的学杂费和生活费用支出,根据原告母亲管某与被告周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此笔贷款应由被告周某某承担并支付给周某。 2021年3月30日,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大部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从保护妇女儿童弱势群体的角度依法判决:一、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某抚养费56800元(自2009年10月至2021年7月共142个月)。二、周某父亲支付周某大学期间教育费用25015元(学费、住宿费、保险费、体检费、教材费)。目前案件尚在执行阶段中。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追索抚养费纠纷。本案中,父母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父亲支付抚养费,但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本案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履责,及时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一般情形是以父母自觉自愿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但亦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身基于利益,生而不养,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