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跟骨骨折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6日,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的伤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期治疗费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

病历摘要: XX医院出院记录(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28日,住院病历号:××××)摘录:“双足外伤后疼痛伴肿胀一天余”,右足石膏托外固定,稍肿胀,左踝活动时疼痛,稍肿胀。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20年6月16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右侧跟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给予卧床休息,抗感染,消肿,活血化瘀,促进骨折愈合及对症治疗。出院诊断: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左侧距骨骨折;右足中间楔骨不全性骨折。 法医学检查(2020年10月15日): ⑴被鉴定人步入检查室,神志清楚,对答切题,能够配合进行身体检查。 ⑵体格检查:双侧瞳孔等大等园,对光反射灵敏。右跟外侧部见一9.5cm陈旧手术切口疤痕。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膝腱反射存在,巴氏征未引出。 ⑶阅送检影像学资料:XX医院2020年6月8日CT线(№××、姓名李某某)示:右足跟骨骨质粉碎性断裂,骨皮质不连续,断端对位欠佳,骨块分离、移位;右足中间楔骨见骨皮质不连续;右足、右踝部软组织肿胀。影像诊断: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右足中间楔骨不全性骨折;右侧踝关节腔少量积液;右足、右踝部软组织挫伤、肿胀。 XX医院2020年6月8日CT线(№××、姓名李某某)示:右足跟骨骨质粉碎性断裂,骨皮质不连续,断端对位欠佳,骨块分离、移位。左侧距骨外侧突见线样低密度影,边缘清晰;周围软组织肿胀,肌肉间脂肪界限模糊。所示胫腓骨下端骨质结构正常。影像诊断: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伤及关节面;左侧距骨骨折,伤及关节面;双侧踝部软组织肿胀。 XX医院2020年9月23日X线(№××、姓名李某某)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复查,今片见骨折断端对位佳,骨折线稍模糊,内固定在位。影像诊断:右跟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内固定在位稳定。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被鉴定人李某某损伤的案情、病史及影像学资料,结合本所检查所见,分析如下: 一、关于伤残 1、被鉴定人2020年6月6日有交通事故致伤史,于2020年6月7日入住XX医院。入院查体:右足石膏托外固定,稍肿胀,左踝活动时疼痛,稍肿胀。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CT检查示: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伤及关节面;左侧距骨骨折,伤及关节面;双侧踝部软组织肿胀。于2020年6月16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右侧跟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因此,被鉴定人2020年6月6日主要损伤为: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 左侧距骨骨折。 2、被鉴定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复查X线(2020-9-23,片号XX)检查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内固定在位。依照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文件(鄂司鉴协【2019】2号)4.1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7之规定,被鉴定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构成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左侧距骨骨折行对症治疗,依照上述标准未达到评残条件。 二、关于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被鉴定人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伤及关节面;左侧距骨骨折,伤及关节面,行“右侧跟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依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2.17.b、10.2.17.c、A4之规定,被鉴定人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三、关于二次手术取内固定误工期、护理期评定 被鉴定人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伤及关节面;左侧距骨骨折,伤及关节面,行“右侧跟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期需住院取出内固定,建议予二次手术取内固定误工期为30日,护理期为14日。 四、关于后期治疗费评定 被鉴定人后期需取出右侧跟骨骨折内固定钢板螺丝钉,后期治疗费原则上以实际发生额赔付,如需提前结案,依照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文件(鄂司鉴协【2019】2号),建议予后期取内固定费用10000元(壹万元)整。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跟骨骨折,予以认定,本次损伤构成十级残疾。建议予被鉴定人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二次手术取内固定误工期为30日,护理期为14日。后期取内固定费用10000元(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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