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湖北省安陆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男,1993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安陆市。2020年8月1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2020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2020年8月31日,李某到安陆市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对李某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 李某第一次报到时,态度不是很好,他一再表示没有犯什么大罪,只是提供帐号帮忙取款,从中获取好处费而已。对于工作人员的询问和告知的有关社区矫正事宜,虽表示服从,但内心明显表示出不甘心。还质问司法所所长,身边很多人从事诈骗活动,有的“生意”还做得很大,为什么那些人没有被抓,认罪悔罪态度较差。司法所工作人员尽管看在眼里,但没有说出来,而是与其平等对话,以谈家常的形式了解其生活、工作情况和内心想法,让他初步消除了顾虑,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同时,对李某的性格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结合李某的优势、劣势制定了详细的矫正方案。司法所分析李某的优势:1.性格开朗,头脑活络;2.能吃苦耐劳,意志力比较坚定;3.有一技之长,有固定收入;4.婚姻家庭观念较重;劣势主要集中在法律意识淡薄、利益心较重、人员交往较复杂。针对李某的优缺点,司法所帮助其充分发挥性格上的优势,从其家庭成员入手,帮助其矫正改造。 (二)组织李某参加公益活动情况 宣告缓刑后,过去的朋友、邻居对李某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李某自己也不好意思,不愿面对。对此,司法所特别要求其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坦然面对过去的错误。在矫正期间,李某除参加每月一次的社区公益劳动外,还在“12·4”国家宪法日、爱国卫生运动月等重要节日参加全市组织的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重塑正确的劳动观念,坦然面对过去的错误。在2020年12月司法局组织的“民法典进社区”活动中,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以志愿者的身份和工作人员们一起进行普法宣传,他热情很高,主动协助工作人员维持秩序,积极向来往群众发放宣传物品等法治资料,面对面与群众交流,认真倾听司法局同志向群众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知识,在帮助普法的同时,也学习到了法律知识。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深有感触地说:“我是犯过错的人,是党和政府给了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特别感谢,也尤为珍惜。通过参加‘民法典进社区’成为法治宣传员,增强了我重新融入社会的信心和勇气。现在是我用实际行动来回报人民和社会的时候了!” (三)对李某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针对李某的紧张、焦虑、对生活绝望等消极情绪,司法所工作人员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对其开展了心理疏导和干预。首先,帮助李某找出犯罪的根本原因,使其改变错误认知,更清楚的认识到犯罪本身的危害以及自身的过错。其次,根据李某的情况和困境,本着尊重他、接纳他、关心他的工作理念,工作人员多次为其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消除消极的情绪,放下思想包袱,正确的分析问题,增强参与社会的能力。最后,工作人员通过与李某建立信赖关系,鼓励其好好生活,为了照顾好出生不久的女儿更要振作,帮助其走出心理困境。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在工作人员引导下,李某终于驱散了原来的心理阴霾,脸上有了久违的笑容,也开始了正常的社会交往,重塑生活的信心。他发自内心的感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他法治引领回归路,社区矫正促新生。 (四)社会力量参与李某教育帮扶情况 与李某结对帮扶的是社区的一名老党员黄某,他经常到李某打工的公司或其家里,与李某及其家人交流谈心,警醒他推销机械产品要诚信经营,不能虚假浮夸产品性能,要靠产品质量、热情服务赢得客户的信任,同时告诫李某远离部分不务正业的老乡,靠勤劳致富,靠勤劳让家人、女儿过上好日子。 2020年8月,孝感市五老志愿者到当地开展反“电诈”宣传活动,当天,司法所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参加了教育宣传活动,浓厚的“孝德”文化氛围让他们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了教育。并李某进行了谈心谈话教育活动,让他感受到社会对其的关爱。李某作为参加教育活动的一员,表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不让父母操心。

【案例注解】

(一)执法依据 1.《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3.《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4.《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二)分析点评 开展矫正工作一定要结合个案特点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出切合实际的矫正方案和措施。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要帮助他们过好“三关”:一是过好“入矫关”。入矫时要及时向社区矫正对象明确权利和义务,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提高认识,自觉认罪服法接受监管。二是过好“心理关”。大多数社区矫正对象都存有心理障碍,要做好心理矫正工作,通过专业心理矫正人员的介入沟通,加强心理疏导,消除他们的对立心理和前途渺茫心理,认真悔过、自觉接受矫正。三是过好“自立关”,要帮助社区矫正对象确立好人生坐标,克服创业和就业中的困难,树立自尊、自强、自立的意识,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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