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黄某某,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2013年10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8日止。2014年7月23日调入我狱服刑。2016年6月28日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20年6月28日。

【案件办理过程】

监狱于2017年12月13日向罪犯黄某某拟假释后居住地北京市怀柔区司法局发函,委托司法局对罪犯的生活来源、家庭和社会关系、服刑前的一贯表现、性格特征、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监管条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进行调查,以便监狱判断黄某某离监后对居住社区的影响。监狱于2018年1月15日收到北京市怀柔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反馈意见,《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中罪犯信息情况调查基本明确,居委会以及社会调查员同意黄某某在本社区参加社区矫正,司法所和司法局同意社会调查员意见。通过证据的获取,为监狱综合评判罪犯是否符合假释条件奠定基础。 依据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监狱假释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2月2日,北京市延庆监狱八监区召开集体评议会,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综合罪犯黄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所获奖励及剩余刑期以及罪犯自我评估等情况,认为该犯具备假释基本条件,对其适用假释后是否属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要进行假释再犯风险评估。经评议,一致同意对该犯启动假释评估程序。评估程序启动后,调查干警通过查阅档案材料、法律文书、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找罪犯本人、同班罪犯谈话和询问干警等方式,制作调查笔录,填写《拟假释罪犯再犯风险评估量表》。 2018年2月5日,监区召开假释评估会,通过运用《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进行评估,属较低风险;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同意对其提请假释,并将评估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2018年2月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评估材料审查完毕,认为评估材料真实、评估人数符合要求、评估项目分数正确、服刑期间无信访件反映,同意报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评审;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于2018年2月8日召开评估会,经评审认定监区评估程序符合规定、评估结果有效,同意监区意见,一致同意对罪犯黄某某拟提请假释。 2018年3月9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八监区召开罪犯提请假释评议会,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认为罪犯黄某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本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财产性判项罚金1万元已经履行完毕,符合确有悔改表现条件,同时经前期假释评估该犯再犯罪风险较低。经征求全体警察、监察审计科等主管科室的意见,证实该犯不存在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调动、岗位安排、计分考核、评定奖励、减刑假释机会的问题。该犯奖励和剩余刑期符合规定。监区全体干警一致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 刑罚执行科于2018年3月16日对监区报送的罪犯提请假释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黄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2018年3月21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黄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8年4月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黄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黄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黄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2018年4月10日,将罪犯黄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至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罪犯黄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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