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系偃师市某镇某村人,老伴去世后,陈某一直独居。2017年,陈某因病生活无法自理,需要有人陪伴照顾,但其子女不愿或无法对其进行日常看护。对此,陈某与子女多次发生争吵,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介入调解无果。其后,陈某将子女诉讼至人民法院,法院立案人员听取陈某诉求后,分析陈某并非为了索要赡养费,而是希望与子女修复感情,晚年生活有个依靠,认为调解更适合。于是,经征求陈某及其子女同意后,将案件委派至偃师市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立刻与村、镇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并到陈某所在的村里走访,进一步了解纠纷情况。在掌握了纠纷的详细经过后,调解员制定了初步调解方案:一、立即通知当事人应询;二、给陈某子女普法,分别做其思想工作;三、通过共同协商拟定初步的赡养协议供当事人参考,并最终促使达成一致。 陈某及其子女们按约来到了调解室进行第一次调解,调解员首先宣读了调解纪律,告知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随后,调解员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将陈某的子女逐个请到另一间调解室征求意见。大儿子陈某甲表示,陈某未对自己进行过资金帮助,遇到困难时也没有提供帮助,应由继承其宅基地的三儿子陈某丙赡养陈某。二儿子陈某乙和四儿子陈某丁表示在外务工无法照顾陈某。三儿子陈某丙表示,其愿意照顾陈某,但爱人不同意陈某住在家中。女儿陈某戊表示,因陈某脾气不好,住在其家中后多次与婆婆发生争执,愿意到陈某家中照顾,但无法让陈某住在家中。 征求过陈某子女的意见后,调解员采用“心理干预法 ”和“强化责任意识法”进行疏导,聊情理、聊乡俗、聊道德、聊法律法规。聊情理:陈某虽不是一个优秀的父亲,但毕竟给了子女生命,又养育了子女,父亲再不称职,也是子女们最大的恩人;大家都会有老的那一天,要给自己的孩子树立一个好的榜样。聊乡俗:三儿子陈某丙继承祖上老宅,应该多尽孝心,而不是拿“公媳不和”当挡箭牌;大儿子陈某甲作为家中长子,应该给弟妹们树立榜样。聊道德:常言道“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义务。聊法律法规:《宪法》《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对赡养老人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子女们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通过调解员的明法析理后,陈某的子女们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同意继续协商赡养陈某的方案。 随后,调解员在进一步征求陈某及其子女们的意见后,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地风俗,草拟了一个初步的赡养方案公布给大家,并询问大家意见。方案的大致内容为:陈某居住在三子陈某丙家中,由陈某丙承担主要的赡养义务,其他子女按照法律规定以其他方式履行赡养义务,陈某的退休金由三子陈某丙管理并根据需要进行支配。在调解员的主持下,陈某的子女们围绕这个初步的赡养方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最终在赡养方案的细节方面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陈家兄妹就父亲陈某的赡养问题签订协议如下: 1.陈某常住三子陈某丙家,陈某丙不用外出打工,专心护理陈某,陈某的退休金由陈某丙代管,除正常供养陈某外,余款由陈某丙自由支配; 2.长子陈某甲每周要陪护陈某两晚; 3.二子陈某乙和四子陈某丁每两个月至少回家看望陈某一次,每天要主动和陈某通电话,每两个月各支付三子陈某丙500元的护理费; 4.女儿陈某戊每周至少护理陈某一次,并帮助打扫卫生、清洗衣物; 5.陈某若生病住院,治疗费用由五个子女均摊,并轮流护理,无法护理的按天出护理费。 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按手印。两个月后,调解员电话回访,三子陈某丙和女儿陈某戊都说陈某精神状态很好,不再发脾气,并对调解员的付出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子女赡养老人纠纷,尽管陈某子女较多,但在赡养陈某的问题上,子女们都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互相推脱,导致老人的赡养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在调解该起纠纷时,调解员为防止矛盾激化,首先采用“背对背”的方式对当事人分别交心,在全面掌握各方当事人想法后,恰当运用“心理干预法”与“强化责任意识法”对当事人情绪进行疏导,唤醒当事人的责任意识,并且针对当事人家庭情况,依据法律依据和当地民俗习惯提出了初步的解决方案,并最终促成赡养协议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