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3年12月,当事人肖某某委托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夏远树作为其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口头约定结案后按标的10%支付律师服务费。事后,夏远树没有在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办理收案登记手续,便私自收取肖某某5250元。2014年11月24日,夏远树接受李某某的委托,代理其工伤索赔纠纷一案,向李某某收取费用10000元,没有在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办理收费登记手续。2014年11月23日,贵某某委托夏远树作为自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一审代理人。夏远树接受委托后,向贵某某收取费用11600元,没有在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办理收案、收费登记手续。谭某某、吴某某分别于2012年2月14日、22日委托夏远树作为自己与福星煤矿劳动争议及工伤索赔纠纷案件的代理人,并与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同时,谭某某、吴某某又分别向夏远树交了3550元的费用。夏远树收取费用后,没有在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办理收费登记手续;2013年10月14日,王某某委托夏远树作为她与重庆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伤索赔纠纷案的代理人。夏远树接受委托后向王某某之子许某某收取代理费5000元,借款5000元。2015年7月,夏远树未告知委托人王某某及其代理人许某某,便和某公司签订补偿协议,同意某公司赔偿王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1万元,约定协议签字之日支付4万元,余款7万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事后,夏远树并没有将某公司的赔偿款4万元交给王某某,而是自己挪作他用。
【处理情况】
2015年6月4日,巫山县司法局收到了肖某某投诉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夏远树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中私自收取费用等内容的投诉书;2015年8月6日,巫山县司法局收到了李某某投诉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夏远树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中私自收取费用等内容的投诉书;2015年8月18日,巫山县司法局收到了吴某某、谭某某投诉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夏远树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中私自收取费用等内容的投诉书;2015年9月23日,巫山县司法局收到了许某某投诉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夏远树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中私自收取费用等内容的投诉书;2015年9月24日,巫山县司法局收到了贵某某投诉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夏远树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中私自收取费用等内容的投诉书。巫山县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当事人投诉情况属实。有《法律事务委托合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仲裁裁决书》、《民事裁判决书》、委托书、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巫山县司法局做出了对夏远树停止执业六个月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十二条。 附:巫山县司法局关于对夏远树行政处罚的决定 巫山司罚决〔2015〕3号 当事人:夏远树,男,重庆市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2201110136135,身份证号×,现无固定住址。 经查明,2013年12月,投诉人肖某某委托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夏远树作为其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口头约定结案后按标的10%支付律师服务费。事后,夏远树没有在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办理收案登记手续,便私自收取投诉人肖某某5250元。 2014年11月24日,夏远树接受李某某的委托,代理其工伤索赔纠纷一案,向李某某收取费用10000元,没有在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办理收费登记手续。 2014年11月23日,贵某某委托夏远树作为自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一审代理人。夏远树接受委托后,向贵某某收取费用11600元,没有在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办理收案、收费登记手续。 谭某某、吴某某分别于2012年2月14日、22日委托夏远树作为自己与福星煤矿劳动争议及工伤索赔纠纷案件的代理人,并与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同时,谭某某、吴某某又分别向夏远树交了3550元的费用。夏远树收取费用后,没有在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办理收费登记手续。 2013年10月14日,王某某委托夏远树作为她与重庆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伤索赔纠纷案的代理人。夏远树接受委托后向王某某之子许某某收取代理费5000元,借款5000元。2015年7月,夏远树未告知委托人王某某及其代理人许某某,便和某公司签订补偿协议,同意某公司赔偿王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1万元,约定协议签字之日支付4万元,余款7万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事后,夏远树并没有将某公司的赔偿款4万元交给王某某,而是自己挪作他用。 本机关认为,夏远树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代理肖某某、贵某某、李某某的案件中,违反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规定,属于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在代理谭某某、吴某某的案件中,违反统一收费规定,属于私自收取费用;在代理王某某的案件中,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 作如下处罚决定: 对夏远树停止执业六个月,罚款一万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司法局申请复议,或者在90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司法局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