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5日,尤某某雇佣张某某在其承包的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连2-23号葫芦瓜地里,负责将打瓜扔进打瓜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雇佣合同,口头约定按天工计算劳务费。因尤某某操作失误致使张某某的右胳膊被卷入打瓜机中,经克拉玛依中心医院治疗后,张某某右臂截肢。后经新疆明正(双语)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1、张某某损伤构成五级伤残;2、上述损伤与2020年9月25日外伤存在因果关系;3、属于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4、后续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大致预算人民币8000元;5、后续安装普通适用型右前臂假肢,相关费用大致预算人民币337260元;6、误工期限以15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9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90日为宜(以上期限包括医疗期及功能恢复期)。张某某向尤某某索要人身损害赔偿金811522.4元,但尤某某以张某某提出赔偿金额过高为由不予赔偿。 2020年11月10日,张某某向第十师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认真审查,发现张某某常年于184团打工,生活贫困,符合《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开展的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项目”规定的人群;根据《兵团法律援助业务工作规程》第十七条“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无需进行经济困难审查:......(五)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因公负伤人身损害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张某某法律援助,并于当日指派新疆巴里巴盖垦区查干屯格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李蒙作为其委托代理人。 承办人向张某某及亲戚进一步沟通了解案情,并安抚当事人情绪。待到张某某等人情绪稍微稳定后,承办人找到尤某某,尤某某表示不是不愿意赔偿费用,是张某某要的费用太高,尤某某没有经济能力一次性赔偿。后经两方沟通,张某某表示愿意放弃11522.4元,主张80万元赔偿费用,尤某某也予以认可。 因该协议需延期履行风险系数较大,经承办人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建议对该协议内容进行司法确认,从而保证该协议具有执行力,更好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达成协议书后,新疆巴里巴盖垦区查干屯格法律服务所向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并与2020年12月14日达成了(2020)兵1002民特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尤某某赔偿申请人张某某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等费用共计80万元,于2020年12月17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21年12月17日前支付30万元,余款30万元于2022年12月17日前付清。此协议内容已通过新疆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出具裁定书),2022年12月17日已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追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此案难点在于受援人主张的费用太高,被申请人没有经济能力一次性赔偿,从而产生抵制情绪。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耐心讲解法律,解释诉讼结果、法律的利害关系、诉讼的法律成本,并对受援人的所有赔偿费用进行核算,在承办人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努力下,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