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援人韩某1系91岁高龄老人,目前已卧病不起。韩某1和妻子邵某(已故)共育有七子女,其中第二子已病故,现有三个儿子、三个女儿。韩某1本人身患脑萎缩、偏瘫等多种疾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子女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意赡养韩某1,韩某1住所地村委会、镇司法所也多次进行调解,均无结果。无奈之下,韩某1的小女儿来到确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了解情况后,确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第一时间介入,开通“绿色通道”,为韩某1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因韩某1的赡养问题属于家庭内部矛盾,确山县法律援助中心从维护家庭团结和睦和最快解决矛盾纠纷的目的出发,制定了先调解后诉讼的工作方案。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联合法律援助律师首先开展调解,通过释法明理、积极沟通调解,六名子女中的大女儿和小女儿愿意赡养老人,其他四人仍不同意赡养韩某1。最终,调解宣告失败。 调解无法进行,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老人赡养问题。但是申请法律援助和后续进行诉讼又面临一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民事诉讼和申请法律援助必须为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韩某1本人身患脑萎缩无法识人,不能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所以韩某1需要被指定代理人。因此,确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关于指定监护人的规定,指导韩某1常住地村委会指定韩某1小女儿为其监护人,负责处理韩某1赡养纠纷诉讼一事。因韩某1小女儿本人定居在新疆石河子,来回不方便,确山县法律援助中心通过线上审核了韩某1小女儿提供的相关材料,并指派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静代理本案。 张静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和韩某1小女儿取得联系,并详细查看了案件材料。律师分析,此案的焦点问题是怎样让韩某1所有子女都能够履行赡养义务?让所有子女轮流赡养还是每个人支付赡养费?律师认为:一、韩某1的所有子女对韩某1均负有赡养义务;二、韩某1现生活不能自理,而韩某1的子女年龄都超过50岁,照顾韩某1也比较吃力;并且韩某1子女也排斥照顾韩某1,如果请求法院判令子女轮流照顾韩某1,该诉求本身很难实现;其次,即使法院判如所请,韩某1的子女不按照判决去做也很难执行;并且一旦判决轮流赡养,势必会减少韩某1子女向韩某1支付的赡养费,适得其反。现在韩某1本人是在当地一家养老院居住,而韩某1监护人其小女儿也表示不同意轮流赡养。为切实维护高龄老人韩某1的利益,解决赡养难题,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与援助律师讨论,最后确定韩某1的诉求为主张赡养费和已经发生的医疗费。 上述工作完成后,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案件信息和证据,张静律师于2021年6月8日正式向被告提出诉讼请求: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1000元;韩某1已产生医疗费2617.68元和将来因病产生的医疗费(以票据为准)由被告共同负担。 2021年7月6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赡养纠纷案。庭前,经确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传唤,除韩某1第三子处于失联状态未到庭外,其余子女均到庭参加诉讼。为了确保诉讼能够顺利进行,让受援人尽快得到赡养,韩某1的监护人当庭撤回对韩某1第三子的起诉,待其出现后另行主张权利。 庭审的过程中,被告韩某2辩称:2016年被告母亲去世时,兄妹七人就以后赡养父亲达成口头协议。协议内容是:兄妹七人轮流赡养,每人一个月,轮到谁家,父亲生病花费500元以下的谁家负责,花费500元以上的可以用父亲存款;存款不够时,兄妹七人平摊兑钱。父亲当时有存款3500元,每年收入是七亩地的补贴800元左右,老二、老三、老四分种七亩地,每人每年向父亲交租金600元。这样按协议执行到2019年,老二、老三不愿意向父亲交租金了。后经被告找村委解决,村委出面协调,让老三拿出父亲暂时放在他手里保管的钱大约2万元,放在村委里;父亲生病时,再去村委领取。老三拒不拿钱并占为己有,被告韩某2没有花父亲一分钱,照样赡养父亲三年,这样有些不公。韩某2要求老三拿出父亲的钱,交给村委保管;赡养父亲还和以前一样轮流赡养。 被告韩某3辩称:被告母亲去世后,被告大哥和其他兄妹几人商议的是兄妹几人轮流照顾父亲,父亲的地由弟兄三人耕种,每人每年给父亲拿600元。要求轮流赡养,不愿意支付赡养费。 被告韩某4辩称:一直在尽全力赡养父亲,要求所有赡养人平摊父亲大病费用。 被告韩某5辩称:之前轮流到本人时其一直在赡养,前年5月1日,自己得了子宫癌。做手术后,没有能力赡养父亲了;当时镇司法所里调解说的是其身体有病,不让其养了。现在意见不是不愿意赡养父亲了,而是自己没有能力赡养了。 针对被告的辩解,张静律师根据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一一进行了有理有据的驳斥:一、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赡养应当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在韩某1没有到养老院之前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其子女均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更不要说履行被告所述的赡养协议。现在起诉到法院后,被告同意轮流赡养而不愿支付赡养费;其本意不是为了让韩某1老有所依,明显只是为了逃避支付赡养费义务。二、韩某1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均由其监护人一人支付,应当和本案一并处理。因为监护人也只是韩某1子女的一员,韩某1的医疗费用应当由所有子女共同负担,这样才能公平、公正。综上,张静律师向法庭提出“韩某1所要求被告支付的赡养费是基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实际情况确定的,且合法、合理,法庭应支持韩某1的各项诉讼请求”的代理意见。 经开庭审理,确山县人民法院大部分采纳了张静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作出判决:韩某2、韩某3、韩某5分别按照1/6比例承担原告韩某1的赡养费,即每月向韩某1支付赡养费400元。法院酌定患病的韩某4每月向韩某1支付赡养费200元。韩某1今后如有大项医疗费用开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此,此案一审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下来后,受援人韩某1的监护人对张静律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老年人赡养纠纷案件。法律援助中心首先确定先调后诉的工作方案,指导律师开展调解,以期维护家庭和睦。调解失败后,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其所在村委会指定监护人,随后进行援助申请,并通过线上为异地监护人审核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援助律师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积极收集证据,帮助提出合理诉求,其代理意见基本被法院采纳,依法较好地维护了韩某1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伸张正义、扶弱济困的宗旨得到充分彰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