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对于车辆所有权归属的声明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吴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二人系原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只此两名股东),该商贸公司在2018年9月份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在公司存续期间,该商贸公司于2017年9月份通过某租赁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一辆奥迪牌轿车,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履行期限为一年,到2018年9月底,该商贸公司已履行完合同义务,租赁有限公司为该公司出具了结清证明。因该商贸公司已注销,导致无法办理上述车辆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吴某与李某经到石家庄市车辆管理所咨询后得知,需要其二人先到公证处办理声明公证,声明内容为上述车辆的归属问题。根据《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吴某、李某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持股比例将上述车辆分配给吴某所有。为此吴某与李某共同来到公证处,二人分别申请声明公证。 公证员审查了吴某、李某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公司在区行政审批局备案的注销登记材料,抵押权人出具的结清证明等材料,并使用人脸识别系统查证了吴某、李某的身份证。通过与吴某、李某的详细沟通,公证员了解了当事人办理声明公证的目的,为其起草声明书并由吴某、李某确认声明书内容系其二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后,吴某与李某共同到车管所办理了车辆注销抵押登记及过户手续,车管所对于公证处起草的声明书非常认可,声明公证为当事人解决了燃眉之急。

【公证书格式】

声 明 书 声明人:吴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声明内容:我是吴某,我原是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我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解散。石家庄市长安区行政审批局于二○一八年十月十七日准予我公司注销登记并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石市长)登记内注核字[2018]第24×××号】。 二○一七年九月份,我公司通过汇通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一辆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所有人:石家庄炳兴商贸有限公司,车牌号:冀A63×××,车辆型号:FV646×××,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FV3B28R××××,发动机号:3851××】,我公司与汇通某某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汇通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现我公司已履行完《汇通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义务,汇通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出具了结清证明,但因石家庄炳兴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导致无法办理设于上述车辆上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清算工作结束后,公司剩余资产173.23万元由我与股东李某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我持股比例为97.7778%,李某持股比例为2.2222%,经我们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将上述车辆分配给我。为此特发表声明如下:上述车辆为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完成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该车所有权分配给我,并由我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及过户登记手续,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个人承担。 以上声明内容均属实,如有不实或有第三人提出异议我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 二○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公 证 书 (2018)冀石平证民字第× 号 申请人:吴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 声明 兹证明吴某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按手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吴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月×日 声 明 书 声明人:李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声明内容:我是李某,我原是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我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解散。石家庄市长安区行政审批局于二○一八年十月十七日准予我公司注销登记并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石市长)登记内注核字[2018]第24×××号】。 二○一七年九月份,我公司通过汇通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一辆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所有人:石家庄炳兴商贸有限公司,车牌号:冀A63×××,车辆型号:FV646×××,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FV3B28R××××,发动机号:3851××】,我公司与汇通某某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汇通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现我公司已履行完《汇通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义务,汇通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出具了结清证明,但因石家庄炳兴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导致无法办理设于上述车辆上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清算工作结束后,公司剩余资产173.23万元由我与股东吴某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我持股比例为2.2222%,吴某持股比例为97.7778%,经我们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将上述车辆分配给吴某。为此特发表声明如下:上述车辆为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完成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该车所有权分配给吴某,并由吴某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及过户登记手续,我对此不主张权利。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个人承担。 以上声明内容均属实,如有不实或有第三人提出异议我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 二○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公 证 书 (2018)冀石平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 声明 兹证明李某于×年×月×日,来到××××,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按手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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