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指定监护人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孙某与肖某是一对80后的小夫妻,由于对婚姻经营不善,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婚生三岁男孩肖某某由孙某抚养。天有不测风云,离婚后两年肖某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肖某的突然离世让肖某的父母悲痛不已,随之而来的继承权、孩子的抚养权、监护权之争也给这个普通的家庭带来无尽的伤痛。 经过多方协商和公证处的调解,肖某的遗产继承及孩子的抚养、监护等问题都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所有的事件都平息后,孙某和公证员说:“我最放心不下的就是我儿子,他还那么小,从小到大一直都是外公、外婆在精心的照顾他,我如果有意外,我希望我的父母做我儿子的监护人,我怎么才能实现这个愿望呢?”公证员耐心的为其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你可以立遗嘱为你的儿子指定监护人。 随后,孙某在公证员的指导下订立了公证遗嘱,孙某立遗嘱为儿子指定了监护人,了确了她的心愿。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公证遗嘱作为效力最高的遗嘱形式,是遗嘱人的较好选择。而传统意义上的遗嘱大都是基于继承权而订立的,最大限度的满足立遗嘱人的愿望,有利于更好的促进财产传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实施以来,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人,填补了法律的空白。立遗嘱可实现财产传承,但不是所有的遗嘱都一定要涉及财产的处分和分配。

【公证书格式】

遗 嘱 立遗嘱人:孙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市XX区XX号XX室。 我与肖X原系夫妻,于二0XX年XX月XX日结婚,于二0XX年XX月XX日离婚,我与肖X共有一名子女,儿子肖XX(男,二0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肖X于二0XX年XX月XX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我是肖XX的母亲,是其法定监护人。 为防止我去世后家庭发生监护权纠纷,特立本遗嘱如下: 我死亡时,如儿子肖XX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定我的父亲孙XX(公民身份号码XXX)和母亲关XX(公民身份号码XXX)两人共同作为肖XX的监护人;如我的父母有一人去世,由其中健在的一人作为其监护人,他人不得干涉。 本遗嘱系我本人自愿所立,一式贰份,我本人收执壹份,公证处留存壹份。 立遗嘱人:(签名) 二〇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XXXX)黑哈X证内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孙X,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哈尔滨市XX区XX号XX室。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孙X于二〇一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X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手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孙X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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