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孙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孙某某,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高中文化,捕前系农民,捕前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2014年12月30日,孙某某因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刑期自2014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0日。2015年3月26日,入黑龙江省黎明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6日,根据《黑龙江省黎明监狱2018年第一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实施方案》,黎明监狱八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评议孙某某提请减刑案。根据孙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孙某某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学习。孙某某通过教育改造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能够虚心接受民警的管理教育,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孙某某从事缝纫机台劳动,负责打结上标,每天能够完成生产任务700件。孙某某获得积分合计3592.5分,折合五个表扬,结余592.5分,其中当年度1317.5分。孙某某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本次执行一万一千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上述情形,八监区民警一致建议提请孙某某减刑九个月。 2018年3月6日,黎明监狱八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民警的评议意见,并将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形成卷宗,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4月10日,经黎明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八监区认定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孙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卷宗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4月13日,黎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孙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建议呈报减刑九个月。并在监狱范围内进行了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接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监狱将孙某某减刑备案材料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查。 2018年4月25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查作出予以备案的意见,并在监狱内公示七个工作日。 2018年5月2日,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对孙某某出具“同意提请减刑九个月”的检察意见。 2018年5月17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对孙某某减刑建议及卷宗材料进行了审议,一致认为孙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孙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提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18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孙某某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法裁定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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