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顾某与樊某签订借款协议,顾某向樊某借款3000元,约定月息2分。顾某于2018年11月死亡,其财产由其儿媳祝某继承。2019年2月,樊某找到祝某要求其代顾某还款,祝某认为顾某死亡后债务自然一笔勾销,以无义务代其偿还为由,拒绝樊某要求,双方就此争执不下。2019年3月份,双方矛盾升级,发生肢体冲突,造成祝某左手手腕处受伤。事后,祝某将樊某告到辖区派出所,要求追究樊某责任。经派出所了解后认为,该事件的根源在于双方之间的借款纠纷,妥善化解纠纷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遂决定将该案件委托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委托后,调解员首先展开了走访调查工作。据祝某所在社区居民反映,祝某平时脾气较差,但十分孝顺,从顾某生病到死亡的两个月之中,祝某都是悉心照顾,所以顾某在弥留之际立下遗嘱,其全部财产由祝某继承。樊某告诉调解员,他与顾某为老熟人,当时两人签订借款协议时还有另一人在场,能够证实借款协议的真实性;他是在多次向祝某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才和祝某发生了冲突,造成了祝某手腕受伤。 调解员在与祝某接触时,祝某开始表现得十分激动,拒不接受调解,认为自己无义务偿还在先,被樊某殴打受伤在后,过错都在于樊某一方。面对此种情况,调解员一方面对祝某受伤的情况表示同情,安抚其情绪;另一方面,调解员根据已知的情况,向祝某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告知祝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既然祝某已继承了顾某的遗产,就应当一并承担顾某生前的债务,履行还款义务。祝某在明白该法律条文之后,情绪平静了许多,但是依然对樊某打伤自己的行为无法释怀。 调解员认为,调解该起纠纷的关键是要打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需要细致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让双方各退一步,从而促使双方协商解决矛盾。调解员分析,祝某在明白自己作为遗产继承人应当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之后,依然不愿接受调解的原因可能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按照月息2分的计算,该笔债务已产生了不少利息,祝某不愿承担;二是祝某被樊某打伤,如果轻易接受调解势必会显得示弱,在面子上过不去。 至此,该起纠纷逐渐明朗,樊某造成祝某受伤,于情于理应该道歉赔偿;祝某拒绝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在道德和法律层面都说不过去。于是,调查员积极和樊某沟通,樊某情绪逐渐平静下来,在调解员的疏导之下明白虽然有理在先,但动手伤人需承担法律责任也是事实。调解员乘机加强思想工作,让樊某明白主动寻求矛盾解决并作出让步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樊某最后向调解员承诺,如果祝某放弃追责,自己愿意只收取顾某所欠债务中的本金,利息当作对祝某的补偿。 调解员抓住解决问题的契机,趁热打铁找到祝某,向其告知樊某的想法和其作出的让步。祝某在听到调解员的解决方案之后,心理也有所松动,再经过调解员多次沟通,祝某同意和樊某进行协商解决矛盾。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斡旋下,双方就合同纠纷以及人身伤害赔偿问题进行了数次交流,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果如下: 1.祝某偿还原借款协议中的本金3000元; 2.樊某自愿放弃利息部分,当作祝某医药费及精神补偿费; 3.樊某就伤人一事向祝某公开道歉,祝某承诺不再追究此事。 至此,在调解员的努力下,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该起案件是一起因债务纠纷引发的矛盾,涉及继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债务纠纷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随着矛盾升级,事态扩大,又引发对他人人身伤害侵权。在调解此类纠纷时,应当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以便当事人对各自行为有一个正确的认知;与此同时,应当积极从当事人心理及切身利益出发进行疏导。在调解本案时,调解员能够敏锐洞察双方心理变化,化解当事双方的对立情绪,打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循序渐进,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顺利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