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男,1970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居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2020年10月,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2020年11月2日,李某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司法局报到,工作人员在确认其法律文书齐全后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之后李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制定个别化矫正方案情况 李某报到后,司法所依法对其开展入矫谈话教育。通过谈话了解到,李某原在广州市黄埔某船厂工作,是一名船舶起重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公司辞退,独自租住在黄埔区,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000元,但失业后无其他经济来源,可能存在因经济问题而重新犯罪的风险。司法所根据李某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经济状况等情况,综合评估分析,为李某制定个别化矫正方案:1.运用认知治疗技术对李某进行心理辅导和治疗,帮助其树立积极矫正态度;2.协助解决困难,在生活救助方面提供帮扶,缓解其经济压力;3.协助李某分析自己就业优势,为其明确就业方向,鼓励其积极就业。 (二)实施心理健康辅导情况 李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初期,一直无法接受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曾多次落泪,表示自己很委屈,是受同事挑衅,一时冲动才酿成了犯罪大错。司法所工作人员、司法社工耐心与其沟通,教育引导李某要调整自己的心态,要学会接纳自己,反思错误、改过自新。工作人员还通过运用身边典型案例讲解正确认识身份的重要性,希望李某着眼未来,积极接受社区矫正,争取顺利解除社区矫正。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司法社工的开导下,李某慢慢接纳了自己的身份,认真学习了《社区矫正对象(缓刑类)须知》,表示自己会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争取顺利解矫。 (三)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走访谈话中得知,李某在原公司已购买了10年社会保险,但李某错误认为自己既然是社区矫正对象,就不能再享受社会保险。工作人员针对这一情况,向李某认真讲解了《社区矫正法》第四条第二款有关“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的规定,以及相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同时,积极协助李某申请失业保险金,有效缓解了其经济压力,保障了基本生活。 (四)实施就业指导情况 李某因年龄偏大且患有职业性噪声耳聋,不愿再从事老本行,希望能找一份相对轻松的工作。司法所根据李某的性格特征及本人意愿,积极与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向李某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帮扶,最终李某找到了一份保洁工作,每个月收入两千元。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李某离异后,儿子在湖南老家工作,平时仅与妹妹(矫正小组成员)来往密切。司法所积极联络李某妹妹,要求其借助亲情力量加强对李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要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确保矫正效果。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社区矫正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文化程度低,性格冲动,法律观念淡薄,自我控制能力相对较差,失业,缺乏经济来源。司法所根据上述情况,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制定个别化矫正方案,为其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帮扶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促使其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降低其因经济困难和法律意识淡薄而可能重新犯罪的风险,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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