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赵某某于2019年1月1日通过招聘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XX火锅店(以下简称火锅店)上班,担任该店收银主管一职,负责核对每天营业款收入、存现金、备用金保管以及迎宾。火锅店与赵某某约定每月工资3800元,工资在次月15日发放至其银行卡。后因该火锅店经营不善拒绝支付赵某某2019年11月的工资共计4260元,且未打欠条。火锅店的行为侵害了赵某某的合法权益,赵某某于2019年11月30日提出离职。 2020年1月4日,赵某某到贵阳市云岩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了解事实经过后,确定本案符合《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外,符合前条规定的当事人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二)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之规定,决定提供法律援助,指派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黄某丹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人与当事人约定了会见时间。会见中,承办人向赵某某解释法律援助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向其询问详细的事实经过。经听取赵某某对事实经过的叙述以及其提交证据材料进行对比分析后得出初步意见:(一)辞职报告、银行流水证据材料证明赵某某与火锅店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二)聊天记录截屏证明火锅店拖欠赵某某工资的事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承办人认为赵某某提出离职,有权要求该火锅店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赵某某薪酬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承办人协助赵某某向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因双方不愿调解,开庭审理此案。火锅店对存在劳动关系、欠薪的情况认可,但对补偿金不认可,出庭股东表示拖欠的工资是另一名股东发放,其对工资数额不清楚。经过办案人员的举证和陈述证明,赵某某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在火锅店工作,月均工资为4150.5元,火锅店拖欠其2019年11月工资。 最后,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人的意见,作出裁决:赵某某与火锅店存在劳动关系、火锅店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赵某某2019年11月工资426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150.5元。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受援人赵某某系进城务工人员,因该火锅店没有发放工资且未出具借条,前来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其具有较强的维权意识。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帮助受援人通过仲裁委的裁决方式解决欠薪问题,既节约了司法成本,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