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2月10日同刘某甲、陈某、刘某乙签订委托协议,并于2016年12月13日收到5万元律师费,但未按规定开具律师服务收费票据,后于2017年11月15日补开了上述律师服务收费票据。

【处理情况】

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在签订协议收取费用后,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违规收费,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上事实有投诉书、委托代理合同、银行汇款转账凭证、律师代理费发票、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案件办理充分保障该所的合法权利,程序合法、正当。鉴于在调查期间,德达所主动补开律师服务收费票据、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具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据此,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对德达所做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 附: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司罚决字[2018]第001号 当事人: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祖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672352578W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世纪大厦A811G A811H 经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类投诉案件批办,本机关调查核实,现查明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2月10日同刘某甲、陈某、刘某乙签订委托协议,并于2016年12月13日收到5万元律师费,但未按规定开具律师服务收费票据,后于2017年11月15日补开了上述律师服务收费票据。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委托代理合同、银行汇款转账凭证、律师代理费发票、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在签订协议收取费用后,未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在调查期间,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主动补开律师服务收费票据、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具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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