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22日12时许,陈某(2002年1月28日出生)在某市某校园取快递的路上踩翻井盖跌入井窖内致身体损伤,伤后被送至武汉某医院住院治疗。为有利于处理,受某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对其进行法医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摘自某市某医院陈某2018年10月23日—2018年10月30日住院病案。 患者于1天前掉落于道路空井窖,当时有右侧创伤区域疼痛,无畏寒发热,无咳嗽咳痰,无腹泻,无粘液血便,无恶心及呕吐现象,当时无在意。于10小时前出现进食后出现呕吐症状,伴全腹部疼痛,遂急诊以“脾破裂”收入我院。 专科检查:左上腹部有深压痛,无反跳痛,腹部未触及包块。 2018年10月23日某市某医院陈某B超片示:脾破裂并脾周血肿,腹腔积液。 治疗经过:2018年10月23日行“腹腔镜下脾切除术+腹腔镜下腹腔积血清除术”等治疗。 2018年10月24日病理检查报告单示:肉眼所见:破碎脾组织7.5cm×7.0cm×3.0cm一堆,可见暗红色凝血块样物。镜下脾小体增多,含铁血黄素沉积,未检见脾脏病变、纤维增生及虫卵。病理诊断为:符合外伤性脾破裂。 出院诊断:脾破裂。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学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设备 阅片灯。 3.检验记录 经阅被鉴定人陈某的鉴定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和鉴定要求。于2019年2月21日对被鉴定人陈某身体损伤情况进行了检查。自动体位。神清语晰。查体合作。应答切题。腹软,上腹部见2.0×1.9cm(5处)手术切口愈合瘢痕。肠鸣音、肠蠕动正常。余未检见明显异常。 4.阅片 读某市某医院2018年10月29日陈某腹部CT片示:脾切除术后改变。
【分析说明】
(一)适用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鄂司鉴协[2018]6号《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二)损伤分析 根据委托书的介绍,病案资料记载,法医学检验,被鉴定人陈某2018年10月22日受伤的外伤史明确。 1、被鉴定人陈某跌落进井窑后即感右侧创伤区域疼痛,但被鉴定人并未在意,后出现食后呕吐、伴全腹疼痛,次日在医院检查左上腹疼痛B超示:脾破裂并脾周血肿,术后病理检查见脾小体增多,含铁血黄素沉积,从被鉴定人受伤后出现的症状和体征及脾脏病理检查所见,相互具有关联性,符合外伤后脾破裂。脾破裂与本次意外跌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虽然被鉴定人伤后次日就诊并当日确诊进行了脾切除术,按照迟发性脾破裂的诊断标准为48小时以后,故被鉴定人仍为急性脾破裂。 2、被鉴定人陈某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脾切除术+腹腔镜下腹腔积血清除术”等治疗。术中可见腹腔区肝区、脾窝、左右结肠旁沟内充满积血,脾脏破裂,切除脾脏并送病检。陈某于2002年1月28日出生,损伤发生时未满17周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附则6.10“本标准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者”和第5.7.4.4条[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所规定的伤残程度,评为七级伤残。 3、外伤致被鉴定人陈某脾破裂切除术后,已依照损伤程度进行伤残评定。根据鄂司鉴协[2018]6号《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3.2条的规定,不再给予后续治疗费用的评估。 4、外伤致被鉴定人陈某脾破裂,全脾切除术后。根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8.3.2条的相关规定,评定因伤的误工损失日为120日,护理时限为60日,营养时限为9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陈某构成七级伤残。 2、不再给予被鉴定人陈某后续治疗费用的评估。 3、评定被鉴定人陈某因伤的误工损失日为120日。 4、评定被鉴定人陈某因伤的护理时限为60日。 5、评定被鉴定人陈某因伤的营养时限为90日。 附件:被鉴定人陈某某影像学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