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北京市东城区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依法提请撤销缓刑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62年12月出生于北京市,研究生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北京市东城区。2019年5月24日,王某某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山东省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某缓刑考验期为2019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2020年5月11日,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矫正科收到山东省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的法律文书,并附一份情况说明。说明上陈述,法院已通知、督促王某某前往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但王某某拒绝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告知书》上签字,并表示自己会与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沟通。此后王某某并未主动与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联系,也没有按照规定到司法局报到。 2020年5月14日,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主动与王某某电话联系,要求其来局报到参加社区矫正并告知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事宜。王某某说自己现在山东照顾母亲,计划于20日左右回京。26日,司法局得知王某某回京后主动联系其本人,并要求其第二天来局报到。27日,王某某来到东城区司法局,明确表示“我认为此案为冤假错案……现在我拒绝接受社区矫正,不签订《社区矫正保证书》。”“……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认为,王某某拒绝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按规定时限到执行地司法局报到,且几经教育仍拒绝接受社区矫正的行为,符合应当依法提请撤销缓刑的情形。经向北京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处汇报和与区检察院沟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于2020年6月16日向山东省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请,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裁定撤销缓刑。 2020年8月19日,山东省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王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20年9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法制支队分别向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东城区司法局、执行地派出所发放了《关于对罪犯王某某执行撤销缓刑的通知书》,并于2020年9月26日,将王某某收监至东城区看守所。

【案例注解】

本案件中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五项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中关于认定脱管及应予提请撤销缓刑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 王某某因骗取贷款罪被山东省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两年。判决生效时,王某某已被羁押一年零一天。撤销缓刑后,王某某收监执行剩余刑期不足一个月。在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跨省合作下,历时数月,最后将王某某成功收监执行,既保障了刑事裁定的有效执行,又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在办案过程中恰逢《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的过渡期间,为做好新旧法律法规衔接适用工作,作为撤销缓刑的提请者,强化案件办理中的主导作用,司法局在开展大量核实、调查、取证工作基础上,认真研究会商,依法依规,最终形成案件卷宗,提请原审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对案件的办理进行全程监督,保障法律规范、正确实施。山东省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符合撤销缓刑的情形,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做出裁定。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分局作为执行地的公安机关,是法律规定的对王某某收监送交执行的主体,其依法履行送交执行主体职责,体现了《社区矫正法》适格、就近、便利、安全的原则。此案件中,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衔接、有效配合,确保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工作依法、规范、高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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